天津文化中心管理辦法
津政令第40號
《天津文化中心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8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天津文化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天津文化中心的管理,推動本市文化事業的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民眾物質文化需求,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文化中心內文化場館、商業設施、地上和地下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公共場地的運營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津文化中心坐落於本市河西區,具體範圍為東起隆昌路,西至友誼路,南起平江道,北至樂園道的區域。
第三條 天津文化中心的管理應當堅持規範、高效、統籌、協調的原則,全面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第四條 天津文化中心應當按照使用效率最大化、監督管理最最佳化、綜合效益最高化的要求,創新體制機制、完善公共服務、繁榮文化事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員會,統籌研究協調天津文化中心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辦公室是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文化場館、公共服務設施內部管理工作;
(二)組織協調重大文化活動和接待工作;
(三)負責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河西區人民政府作為天津文化中心城市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天津文化中心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體噴泉、夜景燈光、市政道路、綜合執法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條 河西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天津文化中心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工作,維護天津文化中心的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
第九條 有關行政許可審批機關辦理可能影響天津文化中心管理秩序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應當在許可審批前徵求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辦公室的意見。
第十條 天津文化中心內文化場館的養護、維修由運營單位負責;商業設施、地上和地下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養護、維修由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天津文化中心內各種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設定應當科學合理,方便民眾;各種指示標誌應當清晰明確,整潔美觀;服務設施、設備應當及時清潔、維修、更換,保障設施、設備完好。
第十二條 文化場館、公共服務設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保障設施、設備的安全、正常使用,並接受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辦公室監督。
第十三條 文化場館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並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文化場館因維修設施、設備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公眾公示。
文化場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第十四條 學校寒暑假期間,文化場館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活動。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文化場館,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殘疾人、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現役軍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五條 公眾在文化場館參觀、觀看演出、使用文化場館的設施、設備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文化場館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在天津文化中心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倒賣文藝演出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
(二)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
(三)擅自設定戶外廣告、標語;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
(五)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停車候客、招攬業務;
(六)擅自占用廣場和道路擺攤、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
(七)違反規定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過大音量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在天津文化中心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辦公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