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的關於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和《天津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津政發〔2013〕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宣傳、培訓、演練、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制定、依法規範、功能齊全、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當納入本市績效管理考評體系。

第二章 應急預案體系

第六條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

第七條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大型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和區縣有關部門牽頭起草。

第九條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市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回響及回響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重點規範市級層面應對行動;區縣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重點規範區縣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

第十一條 基層應急預案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基層行政組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範街道鄉鎮、社區、村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二條 單位應急預案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的基礎上,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制定分預案或保障計畫,形成專項應急預案體系;教育、衛生、公安、安全監管、國資、工業、農業、商務、建設等部門在編制部門應急預案的基礎上,組織本部門、本系統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市和區縣所屬國有企業、市屬院校、三級甲等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納入本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急預案體系;駐津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法規、標準、規範和實際情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根據應急預案,並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運行機制、應急處置分工、應對能力識別、應急隊伍裝備保障等內容。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可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三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的格式規範,一般應符合市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公文規範要求。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編制應急預案應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專業處置、部門聯動,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方針。

(三)加強相關地區、部門、單位的溝通協調,保持應急預案間的銜接配合。

(四)符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應本地區、本部門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五)應急預案要素齊全、內容完整、行文簡潔規範,應急措施科學、具體,操作性強。

(六)有涉密內容的,應標註密級,嚴格按照保密規定管理。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事件分級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體系。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和專家組等。

(三)監測與預警。包括監測措施、預防手段、預警分級標準、預警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回響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分級回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隊伍、經費、物資裝備、應急基礎設施和相關技術保障等。

(七)宣傳培訓和演練。包括應急宣傳教育、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責任與獎懲、預案管理等。

(九)附屬檔案。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訊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等。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編制應急預案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由行政分管領導負責,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二)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對本地區、本單位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已有的應急資源和應急能力進行評估。根據突發事件風險分析及應急資源情況和本單位職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

(三)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徵求應急預案所涉及單位的意見。有關單位應按時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四)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專家和其他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然後按照有關程式報請審批。

第四章 應急預案審批、發布和備案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組織應急預案報審、發布和備案等事項。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總體應急預案經徵求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編制說明,報送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審定後,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專項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後,由牽頭起草單位報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專項應急預案在提交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審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編制或修訂背景、依據、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二)徵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的採納情況,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三)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部門應急預案經徵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後,經本部門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部門名義印發。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的應急預案,參照市和區縣專項應急預案的審批程式辦理,以活動組委會名義印發;市有關部門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的應急預案,參照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的審批程式辦理,以活動組委會或本部門名義印發。

第二十五條 街道鄉鎮應急預案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定後,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居委會、村委會應急預案由居委會、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審定。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急預案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後,以本單位名義印發。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印發後,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規定公布應急預案簡本。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報送國務院備案;區縣總體應急預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和區縣專項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和區縣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街道鄉鎮應急預案報送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居委會、村委會應急預案報送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五)單位應急預案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市屬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抄送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七)應急預案備案應當同時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公開發布非涉密的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簡本,普及應急預案常識。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製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資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建立完善應急預案演練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演練計畫,適時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演練1次,由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及應急預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至少演練1次,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開展;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承辦單位在活動舉辦前至少演練1次;基層應急預案、單位應急預案的應急演練應結合實際,突出重點,適時開展。

第三十二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六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視情簡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劃,督促指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落實。各區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基層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推動各專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市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應急預案體系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要明確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和具體負責同志,並為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提供經費等必要保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津政辦發〔2008〕14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