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津政令第52號
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2年5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
七、《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產權單位不履行公共廁所改造責任或者改造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縣環衛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相關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改並公布。
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2010年5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民眾正常生活需要,加強公共廁所建設,實現公共廁所規範管理,提高環境衛生質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應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廁所,是指供社會公眾使用的獨立式、活動式廁所或者其他建築物附設的公共衛生間。
第四條 本市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衛生適用、節能環保、管理規範的原則,實行免費開放。
第五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廁所管理的統一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衛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廁所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交通、國土房管、財政、物價、商務、環保、旅遊、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共廁所建設、管理資金投入,足額撥付養管費用,制定扶持優惠政策,完善投融資機制和多元化投資渠道,鼓勵社會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養護公共廁所。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設施公共廁所建設,組織編制相關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服務保障能力。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活動式公共廁所等設備材料的儲備,並在減災避險、大型活動等場所預留應急公共廁所供水、排水管道以及電力接口。
第八條 對在公共廁所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行業規範標準要求,將公共廁所建設納入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布局專業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布局專業規劃,制定本轄區公共廁所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公共廁所相關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予以調整,並徵求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廁所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下列地區和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共廁所:
(一)廣場和道路兩側;
(二)商業、文化娛樂、交通場站、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展覽館、遊覽景點等公共場所;
(三)大型居住區及其他民眾活動頻繁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補建。
第十五條 新建公共廁所應當採用新技術、新成果、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等先進技術,達到節能、環保、防異味的要求。
第十六條 本市新建公共廁所應當達到或者高於國家規定的城市二類公共廁所設計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節能、環保、防異味的設施、設備和技術;
(二)設定殘疾人或者行動不便者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三)採用防滑、防滲、耐腐蝕、易清洗的建築裝修材料;
(四)安裝照明、通風設備以及防蠅、防鼠設施;
(五)設定直通室外的單獨出入口和管理間;
(六)設定糞便排放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七)獨立式公共廁所外牆3米以內區域為綠地;
(八)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廁所,未達到《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規定的三類公共廁所標準的,產權單位應當進行改造並達到規定標準。
第十八條 公共廁所的改造,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產權單位無能力改造或者產權不明的公共廁所,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改造。
第十九條 公共廁所導向牌、指示牌的設定應當規範、醒目。
本市建立公共廁所電子地圖等指引服務系統,方便社會公眾使用。
第二十條 獨立或者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區縣環衛部門進行驗收。
公共廁所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員流動密集區域、公共廁所數量不足且難以補建的地區設定活動式公共廁所。
因舉辦大型商業、文化、公益等活動,所在區域現有公共廁所不能滿足需求的,舉辦單位應當設定臨時公共廁所,並做好清掃保潔等服務工作,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移除。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移動、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到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準予拆除的,申請人應當進行重建;無法重建的,應當交納拆除公共廁所補建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財政、市容園林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並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拆除公共廁所補建費應當專款用於公共廁所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重建還建公共廁所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就地、就近建設和先建後拆的原則,將重建還建計畫向社會公示,並設定臨時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竣工投入使用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公共廁所。
第三章 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應當全天免費開放。商業、文化娛樂、交通場站、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展覽館、遊覽景點等公共建築和場所附設的公共廁所,應當在服務時間內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五條 本市鼓勵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範圍以外、具備條件的沿街單位和非經營性場所內部衛生間向公眾免費開放。
區縣環衛部門根據需要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內部衛生間對外開放的,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對外開放的衛生間應當設定指示標誌,明示開放時間並接受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公共廁所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牆壁、設施上亂塗抹、亂刻畫、亂張貼;
(二)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三)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廢棄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毀損設施、設備或者將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響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共廁所的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已辦理移交手續的,其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由接管單位負責;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拆遷工地或者建築工程施工工地設定的臨時廁所,其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並在工程竣工後拆除。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廁所的維修養護應當符合規定標準,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各種設施齊全完好、運行正常、外觀整潔;
(二)採光、通風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風;
(三)洗手台、面鏡、門窗、天花板、地面、牆壁、隔斷板、便器、開關、手柄、門鎖等設施損壞的,應於3日內修復或者更換;
(四)供水、供電、排水、通風、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項目,應當於12小時內修復或者更換;
(五)下水通暢,糞便不滿溢,貯糞池密閉,水池無雜物;
(六)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發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室內暴露的管道無鏽蝕;
(八)破損修復後,要與整體協調;
(九)建築外檐保持完好、整潔,定期清洗或者粉飾。
第二十九條 公共廁所衛生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無蠅,無蛆蟲,地面無積水、痰跡或者菸頭、紙屑等雜物,便器及時沖刷無污垢、雜物、積糞、糞疤、尿鹼、蛆蟲,牆壁、頂棚、擋板無積灰、污跡、蛛網和其他污物等;
(二)門窗、隔斷板等整潔,無亂塗亂畫,無積灰、污跡、蛛網或者其他污物等;
(三)清洗沖刷地面時應當設定防滑標誌;
(四)空氣流通,基本無異味;
(五)室內設施和工具擺放有序、乾淨整潔;
(六)屋頂及衛生責任區內環境整潔,無亂搭建、亂堆放;
(七)按照規定進行衛生消毒處理;
(八)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廢棄物。
第三十條 公共廁所(包括化糞池)的清掏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清掏,廢棄物不得外溢;
(二)清掏時不得泄漏、遺撒;
(三)責任單位或者委託的清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對清掏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共廁所的維護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提高服務質量,接受公眾監督,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制定保潔服務制度和規範;
(二)在明顯位置公示監督部門和電話;
(三)按規定設定指示標誌;
(四)明示對外開放時間;
(五)根據等級標準和公眾需要提供相關用品。
第三十二條 公共廁所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停用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公示停用期限,並向區縣環衛部門備案。
公共廁所停用時間超過48小時的,應當就近選擇適當地點設定活動式廁所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解決公眾用廁需求。
第三十三條 公共廁所維修養護、清掃保潔工作應當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
第三十四條 公共廁所維護保潔責任單位應當確定責任人,落實清掃保潔制度,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廁所維修養護、清掃保潔、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或者未履行公共廁所補建責任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公共廁所的設計造價1倍以上2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產權單位不履行公共廁所改造責任或者改造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縣環衛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公共廁所竣工後未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大型商業、文化、公益等活動舉辦單位未按照要求設定臨時公共廁所或者在活動結束後未及時移除公共廁所的,責令其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移動、停用、占用、拆除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補建;拒不恢復原狀或者補建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按照重置價格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重建還建公共廁所責任單位未向社會公示重建還建計畫、未按規定設定臨時公共廁所或者未及時拆除臨時公共廁所的,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免費開放的,責令其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遵守有關規定使用公共廁所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拒不改正或者情節惡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臨時停用公共廁所未向公眾公示、未向區縣環衛部門備案、未按照規定設定活動式廁所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解決公眾用廁需求的,責令其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維護保潔責任單位不履行維護保潔責任或者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責令其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實施。
第四十七條 建設、改造公共廁所時,相鄰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阻礙管理人員執行職務,侮辱、毆打管理或養護作業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破壞公共廁所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