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202
【生效日期】2000-12-18
【檔案來源】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0年12月18日)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組織,推動本市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26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市科學技術獎。
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技重大成就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5個類別。
第三條天津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本市個人和組織及在促進本市科技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其他個人和組織。
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的項目除外。
第四條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加速科教興市的方針。
第五條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天津市科學技術獎是本市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組織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前款獎項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十條天津市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天津市技術發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做出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下列個人、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推廣實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術創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前款第(四)項僅授予組織。
第十三條天津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本市的個人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顯著貢獻的。
第十四條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十五條天津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評審程式包括推薦、審查、評議、批准等。
第十六條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組織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三)符合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和個人在推薦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組織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與證明材料,並提出獎勵類別、等級的建議。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接到推薦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評審委員會根據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對獎勵候選人或組織進行評議並做出獲獎名單、獎勵類別及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議審核後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公告後30天內為異議期,無異議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每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後,市人民政府舉行天津市科學技術獎頒獎儀式,頒發證書、獎金、獎牌。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頒發證書和獎金;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三條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列支。
第二十四條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二十五條推薦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天津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天津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取得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費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天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上級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獲得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獲獎人或組織,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薦。
已經獲得國家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不得再申報天津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