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構築自主創新高地,建設創新型城市,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 制定《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該《條例》經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條例》共39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予以廢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5號
《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於2011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

(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構築自主創新高地,建設創新型城市,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貫徹落實“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重視基礎研究,創新體制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培育創新主體,完善創新體系,加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推動協同創新,實現科學技術的跨越式發展,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本市突出做強優勢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圍繞航空航天、電子信息、生物技術與現代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石油化工與精細化工、先進裝備製造、現代服務業等重點領域,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第四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支撐,支持基礎醫學、中西醫結合、預防醫學、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等科學技術研究,實現關鍵技術突破。
第五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為改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圍繞生態環境、資源利用、防災減災等領域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特別關注海洋保護與開發、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污染治理、循環利用等領域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第六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為城市建設與交通管理提供技術支撐,支持建築工程關鍵技術、市政工程關鍵技術、港口建設關鍵技術、智慧型交通技術、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技術、綠色建築與建材技術、城市綠化技術等領域的研究開發。
第七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應當為建設都市型農業提供技術支撐,鼓勵農業科學技術基礎研究,建立和完善農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體系,扶持動植物新品種選育以及養殖、種植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套用。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農業科學技術資金投入,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集成配套和成果轉化,發展設施農業,建設都市型農業。
第八條 本市應當發揮濱海新區創新引領、資源集聚和輻射帶動作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全市整體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力。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按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確定本市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目標、任務,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政策。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制定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具體政策措施,發布科學技術進步年度報告。
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市和區、縣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一條 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其他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科學技術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開展科學技術和科學知識的普及活動,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鏈,提高企業創新活力和核心技術開發能力,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活動、創新成果套用和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企業從事技術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技術套用活動,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對符合條件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項目立項、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對天津市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鼓勵的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利用貼息等方式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項目等給予信貸支持。
高新技術企業參加科學技術保險,可以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申請科學技術保險保費補貼。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本市對作為主要起草單位參與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制(修)定的,或者制定的企業標準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方面取得重大影響的企業給予獎勵或者資助。
第十九條 本市企業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列入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績效考核範圍。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採取以下措施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一)制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規劃;
(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
(四)建設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網路平台;
(五)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訓與服務;
(六)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引導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以及創新型企業的發展。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以及創新型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引導企業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及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三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市按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堅持統籌規劃、集中優勢、重點發展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在本市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轉化基地;鼓勵國內外各類科技行業協會、學會、標準委員會以及相關組織來津建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完成該項職務科學技術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並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服務企業和農村的長效機制。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
科學技術人員在服務企業和農村期間,其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其為企業或者農民服務創造的價值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考核範圍。
第二十七條 本市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重點資助自然科學領域的套用基礎研究;本市設立的青年科學基金重點資助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培養創新人才。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依託科學技術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資助、獎勵或者補貼。
第二十八條 本市制定和完善促進留學歸國人員來津創辦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吸引、扶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津創新、創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培養和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經批准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申領一次性經費資助,用於項目資助和安家資助;
(二)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相關科學技術計畫項目;
(三)市級科學技術計畫優先支持由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領銜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
(四)優先推薦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者其他榮譽稱號;
(五)優先解決配偶、子女的戶口以及子女入學、入托等事宜。
第三十條 本市營造有利於科學技術人員進行科學研究的良好環境。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水平。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評價制度。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其評價結果作為對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支持和對其負責人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市和區、縣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市和區、縣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區、縣科學技術經費投入情況納入區、縣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範圍。
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和措施,引導社會資金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逐步提高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於以下事項的投入:
(一)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
(二)重大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三)從事套用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運行資金;
(四)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
(五)科學技術普及、交流與合作;
(六)科學技術獎勵;
(七)智慧財產權資助;
(八)其他與科學技術進步相關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市制定專項計畫,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科學技術平台開展科學技術創新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鼓勵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向社會開放科學技術資源,提高科學技術資源利用率。
第三十七條 本市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風險投資、科技擔保、科技評價、科技成果交易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發展。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和完善技術產權交易服務體系,創新交易產品和服務內容,聚集各類要素資源,完善技術產權融資等配套功能。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學科技園、農業科技園等園區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政策,引導和扶持區、縣科技園區、示範工業園區、農業產業園區的建設、發展;符合條件的區、縣示範工業園區、中心城區科技園區以及其他功能區等,可以確定為市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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