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監察局

天津市監察局

中共天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市紀委)與天津市監察局(簡稱市監察局)合署辦公。市紀委是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市委工作機構;市監察局是負責全市行政監察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紀委,市監察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中紀委、監察部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2018年1月,天津市監察委員會掛牌,天津市監察局撤銷。

機構職能

中央紀委書記考察市行政許可中心 中央紀委書記考察市行政許可中心

(一)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市委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行政監察法規及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檢查市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負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完成市委、市政府關於反腐敗的各項任務。

(二)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對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區縣政府及其領導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區縣政府及其領導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行政監察法》專題輔導講座 《行政監察法》專題輔導講座

(三)檢查和處理市委和市國家行政機關各部門、各區縣、各總公司及各高等院校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調查處理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區縣政府及其領導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必要時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四)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組織起草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規定。

(五)對全市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風廉政和遵守紀律的教育;做好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向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駐)的紀檢、監察機構的管理工作。

(七)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分工,負責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及各區縣紀委領導班子、監察局主要領導幹部及各局級單位紀委主要領導幹部的考察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中紀委、監察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天津市紀檢委,天津市監察局機構共設定辦公廳,信訪室,幹部室,宣傳教育室,案件審理室,政策法規室,研究室,執法監察室,廉潔自律室,監察綜合室,糾風室,案件管理室,紀檢監察室,老幹部室,機關黨委等廳室。

政策法規

公務員迴避規定出台:在任職地域公務三方面實行迴避

公務員迴避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按照這一規定,在任職迴避方面,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在地域迴避方面,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在公務迴避方面,公務員應當迴避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徵、項目資金審批、監管。

這一規定明確,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迴避關係。對可能形成迴避關係的,應當予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迴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規定同時明確,公務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免職;公務員應當主動報告應迴避的情形。有需要迴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公務員迴避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公務員所任職務、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可以減少因親屬關係等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規定的出台對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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