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營養學會

天津市營養學會成立於1978年,為一級學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學會概況

天津市營養學會成立於1978年,當時隸屬中華醫學會天津分會,為二級學會。1993年9月天津市科協批准為一級學會。由天津市科協領導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號:津法社證字第700號。
學會首屆理事長為軍事醫學科學院衛生學環境醫學研究所顧景范教授。1998年8月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連任。2003年9月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改選原天津中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傅金茹主任營養師為理事長。掛靠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
天津市營養學會本屆理事會的領導成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名譽理事長:顧景范,田惠光
理事長:付金茹
副理事長:程義勇,黃國偉,田長英,杜智,齊玉梅
秘書長:齊玉梅(兼)
根據學會的宗旨,學會非常重視學術活動、科普工作及人才的培養提高。理事各有分工,有負責學術的、科普的、組織及人員培訓的,理事長抓全面工作,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經常召開常務理事會,共同商討工作,每年寫出工作總結和制定出下一年工作計畫。學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學會日常工作。學會工作有序而高效地開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天津市營養學會。英文譯名為Tianjin Nutrition Society(縮寫TNS)。
第二條 天津市營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天津市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和與營養科學相關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在學術活動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科協、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天津市河東區津塘公路83號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舉辦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跨學科的橫向聯繫,開展繼續教育。
(二)支持會員進行科學研究,撰寫學術論文,推廣營養科學技術成果。
(三)進行科學普及宣傳,提高廣大民眾的營養知識。
(四)關心與促進營養科學專業教育的發展,在培養人才中發揮積極作用。
(五)發現和推薦優秀營養科技人才,獎勵營養學優秀科研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 (六)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志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1、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主管技師、主管營養師、工程師等以上相應技術職務資格的營養及有關科學技術人員。
2、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營養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者。
4、非高等院校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八年以上,並已具有醫師、技師、營養師等相應職務資格者。
5、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6、本會業務範圍相關的企事業、科研、教學、醫療預防單位。
第八條 入會手續。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會員證。單位會員由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 有權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學術活動,有權取得各項證書及獎勵;
4、 有權優先取得學會的有關刊物、學術資料和學術活動信息;
5、 有向學會提出請求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或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的必要支持的權利;
6、 向學會申請優先取得諮詢並解決本單位生產技術問題;
7、 可以申請本會對其產品進行推薦或監製;
8、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積極從事營養科學技術活動,按期交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後召開,報天津市科協審查,並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後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本會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 決定副秘書長;
(九) 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除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以外的職責,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科協審查並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天津市科協審查並經 天津市社團會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聘用秘書若干人及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對創建和發展我市營養科學有卓越貢獻的老科學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聘為名譽理事長、顧問、榮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天津市社團管理局和天津市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天津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天津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天津市科協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報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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