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溫州商會

天津市溫州商會,1999年3月13日正式成立。商會促進會員與國內外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商會簡介

天津溫州商會,籌備始於1995年,批准成立於1997年10月,正式掛牌於1999年3月13日.那天天津市天宇大酒店現代風格的國際會議廳內,燈火輝煌,花團錦簇,鼓樂齊鳴.與會的有中共天津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夏寶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工商聯會長朱長榘,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全國僑聯副主席黃其興,天津市政協副主席、市統戰部部長張永根.溫州市領導有溫州市市長錢興中,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居軒,溫州市政協副主席章錦湘、項劍萍,溫州市政府駐津辦事處主任朱世灝,以及各界嘉賓和溫州籍企業家300餘人.會上,天津市溫州商會會長李忠文激動地回顧了溫州籍在津創業都的歷程和業績,朱文榘會長在講話中盛讚了溫州人的精神、拼搏勇氣及其強烈的市場競爭觀念。

業務範圍

聽取企業意見要求,為會員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調節關係,疏通梁道。為會員提供介紹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貨源組織梁道和銷售梁道等商情信息,提供介紹經營、儲倉、生產、住宿等場地、貿易機會、資金融通、政策法律諮詢、人才培訓介紹、尋找項目合作夥伴等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外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商會文化

商會把宣傳和展示在津溫籍企業家作為自己的神聖使命,宣傳會員的業績,凝聚會員之心,樹立在津溫州企業家良好的群體形象.在中國改革開放的浪潮中,溫州人乘風破浪,風雲四方.如今他們挺立渤海潮頭,踏浪而來,踏歌而行,一路吟唱:風景這邊獨好。

商會領導

天津市溫州商會第四屆理事會特邀領導名單

應澤從應澤從







商會會長
應澤從 天津應大投資集團董事長
高級顧問
葉松海 中國人民解放武警部隊醫學院原政委
陳 衛 天津市社會主義學院原院長
溫懷柔 財政部駐津監察辦事處專員
陳浙閩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胡時俊胡時俊

名譽會長
胡時俊 麥購(天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商會章程

《天津市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天津市溫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津溫籍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企業家自願組成,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在津溫籍企業與天津市企業和天津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同時為天津、溫州兩地經濟發展搞好服務,多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本會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辦公室,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基本職責:樹立溫州人的形象,樹立商會形象。為廣大溫州人服務,維護在津溫州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會可以通過服務,逐步壯大商會實力。
第七條:本會辦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建設路105號濱江萬麗酒店14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並協助當地各級政府做好工作”為主要職責;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諮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推動企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三)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表彰為天津兩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的先進會員;
(四)貫徹和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要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五)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津溫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積極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和發展;
(七)接受津、溫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有關經營方面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八)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在津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原籍是溫州的工商業,經營穩定,或有職業的個人,信譽教好均可申請入會;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四)無論從事何種行業,無論企業大小都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五)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有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七)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它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須知: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在半年之內不交納本年會費或一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法規或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及至取消會員資格。觸犯刑律者由法務部門處理,同時,不論其在會內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若干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社會活動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六)熱衷於商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報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及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制訂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四)對本會日常管理負責,有權授予領導班子中其他成員臨時主持工作;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負責制訂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七)對本會財務有監督審批權;
(八)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一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
(一)根據本會的發展情況,可按行業設立若干分會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
(二)分會會員應歸本會統一登記入冊;
(三)分會組織是隸屬本會分支機構;
(四)分會應遵守本會制定的章程及有關條文,參加本會統籌整體活動;
(五)分會根據本會分會的實際情況,按照本會章程,以本會名義開展一些義務活動。
第三十二條:秘書處:
(一)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受會長領導,協助會長做好本會工作,協調有關部工作;
(二)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專職副秘書長、秘書和辦事人員若干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會員的捐款不得截留,專款專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市經濟協作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6年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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