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2003年1月,天津浙江商會適時進行換屆,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商會領導集體,當選的核心領導集體成員中都是浙籍優秀民營企業家,也是市、區兩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截至目前,在津浙商已達20萬人,5000餘家企業,所涉行業橫跨房地產、輕工業、商貿物流、高新技術等多個領域,累計投資額730億元,解決就業40萬人。2006年創利稅50億元。2004/2006年浙商累計投資占我市引進內資額的15%。2004年天津市十大商業重點工程就有5個是浙商投資的項目。我會連續三年被市政府授予“國內招商引資特別獎”。
浙促會自成立以來,受到天津市和浙江省黨政領導的親切關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天津市委書記張立昌親筆為本會題詞:“加強合作? 共同發展”。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黃興國為本會題詞:“服務津浙? 共圖發展”。
2003年商會打基礎、攻難關為各項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2004、2005年定目標、分步驟展開了一系列對外開放、招商引資、溝通政府、服務企業的工作。被天津市政府評為“2003、2005年度雙向服務先進單位”、“2003、2006年度天津市先進社會社團”、“2004、2005年度國內招商引資工作特別獎”。我會在長三角和珠三角等區域的招商引資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果,多次受到上級主管部門得好評。
商會切實為會員服務,創新服務方式,溝通政府,接待並解決上訪工作,聘請資深的專業律師為會員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學習性創新團隊,並與北京大學企業家聯合會聯繫,組織專題研修學習,拓寬了學習交流方式。商會建立自己的入口網站,創刊《天津浙江商會簡報》,並創刊《天津浙商》雜誌;為向廣大在津浙籍人士宣傳黨的方針政策,以及津浙建設發展戰略和部署計畫,宣傳理事單位、樹立並提升理事單位的企業形象,更好地為會員企業服務。
浙促會不斷壯大會員隊伍, 2005年浙促會申請成立樂清分會,06年成立了台州分會,壯大了我會的企業家隊伍,對加強在津浙籍工商界人士的聯絡、溝通,對天津的改革開放和招商引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天津浙江商會將站在浙津兩地前沿,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充分發揮橋樑紐帶、牽線搭橋的作用,利用濱海新區的政策和環境優勢,適應新形勢、抓住新機遇,再上新水平,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和諧天津貢獻力量!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稱為:天津市浙江經濟建設促進會.天津浙江商會。TIANJIN ZHEJIANG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TIANJIN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由浙籍在津機構、企業及關心、支持津浙經濟建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團結在津浙籍各界人士,愛國愛鄉,廣交朋友,增進友誼,維護促進會及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發動全體
會員,獻計獻策,為促進浙津兩地的經濟聯繫,共同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天津市和平區睦南道5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 宣傳浙江遠期建設發展戰略和近期發展部署計畫,通報浙江經濟建設成就和浙江經濟建設的需求信息。
2. 聽取在津浙江的各界人士對建設天津、浙江的建議和意見。
3. 協調浙籍在津企業的工作,加強津浙兩地的橫向經濟聯繫,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4. 為天津、浙江兩地的經濟建設提供諮詢服務,牽線搭橋,多辦實事。
5. 開展津浙兩地信息交流活動,不定期的出版刊物,介紹津浙兩地的經濟建設的發展情況。
6. 發揚互助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的優良傳統,切實維護促進會及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活動,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可適量發展為促進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3 獲得本會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會員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6 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活動,可視為自行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7. 選舉產生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未受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審批財務收支。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1月12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