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試行)

第二十四條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三十五條普通高中學生獲得本學年規定學分,方可升級。 第四十條普通高中學生中途退學的,為肄業生(被開除學籍者除外)。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普通高中課程實驗,建立科學嚴謹、簡便高效的學籍管理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中學校。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學與學籍

第四條 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必須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計畫,通過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招生錄取後辦理入學。未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任何高中學校不得錄取。
第五條 凡被普通高中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錄取學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
凡因故需延緩入學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原則在15日以內),並提交有關證明,由學校批准後方可延期,若到期後仍不能辦理註冊入學手續的,將取消其入學資格,並由學校報送區縣教育局備案。
未經批准超過兩個月內不到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由學校報送區縣教育局備案。
第六條 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後,即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同時取得由市教委統一編排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號。學籍號由“級號”兩位、“區號”兩位、“校號”兩位、“學生號”三位,總計九位數字組成。
第七條 新生註冊入學後,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學籍:
(一) 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
(二)已經被其他普通高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錄取的;
(三) 往年參加升學考試被錄取但未報到的;
(四)其他違反普通高中招生錄取政策的。
第八條 市教委將於開學後30日內發放高中一年級新生學籍底冊,區縣教育局在接到學籍底冊後30日內將高中一年級的學籍覆核情況報送市教委。
第九條 招收外籍留學生或港、澳、台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內日,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語言民族處備案。

第二章 轉學

第十條 本市範圍內的普通高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後一周內。在本區範圍內不辦理轉學,因特殊情況需轉學的必須經市教委批准。高一第一學期不辦理轉學,高三第二學期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範圍內辦理轉學的流程為:由接收學校負責開具市教委統一印製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籍變更登記表”一式五份,並填寫好相關內容蓋章確認,再依次由學籍校和學籍校所屬區縣教育局蓋章同意後,送至轉入校所屬區縣教育局審批,由轉入校所屬區縣教育局負責報市教委審批。經市教委批准後的轉學學生將重新編髮新學籍號,原學籍號廢止。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二條 本市轉往外省市的普通高中學生,辦理流程為:由學籍校開具轉學證明,並向所屬區縣教育局申報,所屬區縣教育局負責報市教委審批。經批准後將由市教委開具統一格式的學籍證明,同時取消其學籍,原學籍號廢止。
第十三條 外省市普通高中學生轉入本市的辦理流程為:由學生家長持相關轉學材料到戶籍所在區縣的普通高中學校聯繫轉學,有接收能力的高中學校對其相關轉學材料審查合格後,填寫“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籍變更登記表”一式三份,由轉入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報區縣教育局審查,經區縣教育局審查合格統一報送市教委備案。
針對不同類型的外省市普通高中學生轉入,其辦理時間及學生家長需提供的轉學材料分別為:
(一)天津市常住戶口學生轉入:辦理時間應截止到高三年級第一學期。所需材料:戶口複印件一式兩份(市教委一份,區縣一份);原外省學籍校開具的轉學證明信一份;原學籍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學籍證明信一份(學籍管理已下放到地市級的省份,可以由地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開具證明信。)
(二)天津市藍印戶口學生轉入:辦理時間、所需材料及辦理程式按《關於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我市建立高中學籍的說明》執行。
(三)博士後進站子女轉入:按照天津市政府關於博士後進站子女轉學的有關規定執行。辦理時間與本市常住戶口轉入相同。所需材料在本市常住戶口轉入所需材料的基礎上增加暫住證複印件一份。
第十四條 外省轉入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違反者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學籍。接收學校必須確保班容量允許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外省學生轉入。
第十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藝體類高中學校的學生、普通高中藝體班學生不得轉入到普通高中學校。
第十六條 普通高中學校的學生自願轉入到中職類學校的,轉出校要報送到區縣教育局備案,由各區縣統一上報市教委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三章 借讀

第十八條 借讀是指取得某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在學籍校保留學籍的前提下,到其他學校就讀。借讀生離開借讀學校時,由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和在校表現。
本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本市其他學校借讀。
第十九條 在本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普通高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一)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二)父母雙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機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
第二十條 申請在本市借讀的普通高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雙方工作單位證明或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二)學生學籍所在省級(學籍已下放到地市級的,需提供地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三)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繫本市高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後負責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教育局審批,並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到外省市借讀的,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後,可在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在外省市借讀超過一學年,應到學籍校續辦借讀手續。
未經批准擅自外出借讀的學生,學校有權取消其學籍。在外省市借讀的學生最遲於高三年級第一學期末返回學籍校,並持有外省借讀學校開具的學習成績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出國、休學、復學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30天仍不能到校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申請休學者,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持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假條、診斷證明以及病歷、處方等相關材料,由學校核准後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審查備案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 患有傳染病或有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學校可責令其休學,並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內憑區縣級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最長兩年。除學生本人身體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持學校的休學證明和區縣級醫療機構康復證明以及家長的書面復學申請,向學校提出復學,由學校核准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審查備案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辦理出國的學生應將護照複印件和家長申請上交學校,經區縣教育局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家長將恢復學籍申請上交學校,經區縣教育局報送市教委備案後,方可恢復學籍。未經備案的學生不得恢復學籍。
第二十八條 高三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復學手續。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九條 普通高中學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需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報區縣教育局批准辦理退學手續。退學學生由市教委註銷其學籍,原學籍號廢止。
第三十條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學校報請區縣教育局批准後,按自動退學處理,並由學校除名,同時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一)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續辦休學手續的;
(三)在外省市借讀超過一學年,未續辦借讀手續的。

第六章 學業成績考核與評價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畫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學分,並將學業修習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系統。
第三十二條 本市轉學在原校修習的學分,經轉入學校審查核實後,予以認定。外省市轉入學生的學分認定按津教委中[2008]29號《關於做好由外省轉入本市普通高中學分認定工作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三條 評價要體現對學生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於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對高中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需由市教委負責在適當時期予以發布。
第三十四條 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考核評價,按照市教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升級、留級和跳級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獲得本學年規定學分,方可升級。
第三十六條 普通高中原則上不留級。確因無法跟班學習的學生可以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及區縣教育局同意後報市教委批准方可留級。比例不得超過2%。
第三十七條 學生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特別優秀,已提前達到上一年級學力程度,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可予跳級學習,並報市教委備案。

第八章 畢業

第三十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修業期滿,達到以下要求的,準予畢業。
普通高中學生須在每學年、每個學習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三年內獲得必修學分116分(包括綜合實踐活動23學分),選修學分達28分以上,其中選修Ⅱ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不低於144學分,並在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均達到D級以上(不含D級)。
第三十九條 達到畢業標準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市教委統一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中途退學的,為肄業生(被開除學籍者除外)。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由全市統一印製)。
第四十一條 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其結業證書(全市統一印製)。不得留級重讀。
第四十二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損壞不予換髮。需要學歷證明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後報區縣教育局核准,再由區縣教育局報市教委開具學歷證明信。

第九章 獎懲與處分

第四十三條 為鼓勵普通高中學生進步,對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要給予鼓勵。
第四十四條 根據普通高中學生所犯錯誤的情節和其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查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查看處分的,要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准。在校生依法被勞教、少管、判刑的,可予以開除學籍。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除需由校務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外,還需上報所屬區縣教育局備案,由各區縣教育局統一上報市教委注消學籍。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要將處分結論告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經過幫助教育確有悔改的,經學校校務會研究,校長批准後可給予撤消處分。(開除學籍者除外)

第十章 健全管理機制

第四十七條 各區縣教育局主管部門要對所屬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在及時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失誤或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要給予批評和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填寫。學生學籍檔案冊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且每學期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材料,要妥善保存,以備查閱。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等材料需認真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執行之日起,1997年1月印發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津教中字[1997]2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市教委中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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