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關於重新頒布《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各委局(集團公司),各駐津單位: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3日
通知內容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定向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住房產權。
第三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第五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條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儲蓄貸款)組合(即“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二章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須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八條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購房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大應未到65周歲);
(三)住房交易行為真實、合法、有效;
(四)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並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五)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六)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條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職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十三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準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未還本息或擔保人代還記錄;
(二)近24個月記憶體在貸款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等記錄;
(三)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未還清的商業性住房貸款近24個月記憶體在連續未還本息超過6期記錄;
(四)近60個月內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逾期超過24期;
(五)近60個月內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被起訴;
(六)有呆賬或核銷記錄;
(七)個人信用報告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職工購買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產權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應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價款60%的首付款。
貸款額度不高於購房全部價款(私產住房為購房全部價款與住房評估價值兩者中的低值)減除前款規定的首付款後的金額;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購房全部價款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第十五條貸款額度不高於按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倍數確定的金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產權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第十六條貸款額度不高於按照職工(職工與配偶)還貸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係數-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借款期數(月)
其中還貸能力係數為4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的月應還款額。
第十七條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
第十八條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最低值計算。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計算出的可貸額度數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為零的則千位加1。
職工申請的貸款額度應為1千元的整數倍。
第二十條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20年;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最長貸款期限10年。
職工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後5年(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不超過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後5年,最長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年限及額度,按照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申請之日確定。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職工應按照以下規定提供擔保:
(一)購買已取得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或開發商房屋所有權證,下同)商品住房的,可採用住房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
(二)職工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超過延長後的退休年齡或超過65周歲)或購買未取得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住房產權的,應當採用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
第二十五條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購買已取得商品房準許使用證商品住房應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已設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借款人(及其他產權人、購房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契約,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住房的現值,按照全部購房價款或者住房評估價值的低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當抵押物滅失或被公告拆遷時應及時主動通知貸款銀行並辦理提前清償貸款或變更抵押物。抵押人在告知受讓人住房已抵押的情況,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書面同意後,其自有住房、共有房產自有部分可以轉讓、出租,轉讓所得價款應向貸款銀行提前清償貸款。貸款銀行應監督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二十六條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職工應以國債、貸款銀行存單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
出質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契約,質物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
第二十七條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借款人須與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保證人和貸款銀行簽訂書面擔保契約。
第五章組合貸款
第二十八條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本辦法及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貸款銀行自行確定,且首付款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條同一筆組合貸款應當採用同一種擔保方式。
第三十二條組合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契約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者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清償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先於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受償。
第六章貸款申請及償還
第三十三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貸款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規定如實向貸款銀行提供貸款申請資料。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五條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採用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還款。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契約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每月還款日為銀行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借款人應通過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在每月還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還款。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辦理。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貸款銀行同意後辦理。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可以採用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前還款。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要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條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採用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辦理註銷抵押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四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理資料和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以虛假的購房、婚姻或其他信息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貸款銀行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契約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減值、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契約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
(七)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四條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未按貸款契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六條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契約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十七條貸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或處理質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契約而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或質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契約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採用保證擔保的,還須徵得保證人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契約。變更契約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契約繼續有效。
第四十九條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五十條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額度計算、期限、利率等執行與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採用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的套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貸款擔保其他規定與購買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一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與房屋管理、民政、貸款銀行等機構實現信息聯網,推進網上申請貸款、償還貸款業務,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五十二條在本市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31日廢止。《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8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信用審核標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2〕11號)、《關於調整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4〕7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5〕5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6〕5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6〕6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7〕5號)於本辦法施行之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