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房價限購令,是指同一購買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該市五城區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對於能夠提供在該市行政區域內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該市五城區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國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係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畫,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閒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閒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儘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儘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契約,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儘快下達年度計畫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畫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閒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閒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範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畫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畫。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各地限購令
北京限購令國八條其是就是北京地區的房價限購令
成都限購令2月15日,成都市正式出台了住房限購政策: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區已擁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購買第二套住房,暫停購買第三套住房。外地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區無住房的,可憑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主城區購買1套住房,暫停購買第二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外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主城區購房。
福州出台的《通知》規定:
從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福州市行政區域內戶籍居民同一購房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該市五城區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對於能夠提供在該市行政區域內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該市五城區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同時,暫停在本市擁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五城區繼續購買商品住房。
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綜合研究確定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動遷安置房“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繼續放寬廉租住房準入標準,逐步擴大政策受益面,實現“應保盡保”;在加快推進中心城區和部分郊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基礎上,年內進一步放寬申請準入標準,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試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租售轉換新機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設和供應,全年開工建設和籌措保障性住房1500萬平方米(約22萬套)。繼續加大舊區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80萬平方米(受益家庭約3.2萬戶),啟動郊區城鎮危舊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籌措力度,新出讓商品住房地塊必須按照不小於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
三、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嚴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0〕34號)規定,根據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項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提供),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稅務、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套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強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通過“陰陽契約”產生的稅收漏洞。
四、積極穩妥推進本市房產稅試點工作,認真實施《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市與區(縣)房產稅試點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台,加強政策宣傳和徵收管理。
五、對居民家庭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繼續加強對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貸款行為。
六、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計畫管理,最佳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年度計畫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同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原則上不低於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並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上市節奏。
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按照國家和本市閒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處置。嚴格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契約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七、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八、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按照2011年本市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目標,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畫目標未完成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九、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著重宣傳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工作進展和成效,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對製造、散布虛假訊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解讀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問題,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一、嚴格落實國家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落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
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2011年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23萬套。對不同層面困難家庭發放三種補貼,全年共發放8.5萬戶。擴大住房保障範圍,建立分層保障,應保盡保,租、售、補相結合的住房保障體系。落實危陋房屋拆遷改造200萬平方米。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嚴格加強稅收征管
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加強存量房交易指導價格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套用,堵塞通過“陰陽契約”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對不滿足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條件的,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銷售價格,分別按照2%、3%和5%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並嚴格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檢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成本、費用支出管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2008至2010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專項核查。
四、嚴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加強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計畫管理,最佳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新建商品住房用地的供應量不低於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進行開工建設的,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閒置1年以上罰款。
六、落實國家住房限購政策,合理引導住房消費
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七、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需一次性在銷售現場和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公開全部房源及銷售價格,如上調銷售價格,需經市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重新公示。嚴禁無證售房、發布虛假信息。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要通過網路監控與現場巡查,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賬外循環,控制房屋建設後期風險,確保新建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的安全。
八、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對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價格進行監控,對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進行跟蹤監測。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嚴格備案制度,規範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行為。對存在不規範交易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由相關部門進行約談,予以警示並公開曝光;對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整改,並依法進行查處,查處期間暫停其房屋銷售。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加大對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的處罰力度,對發布嚴重違法房地產廣告的責任人可處1至6個月暫停發布房地產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對情節嚴重的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公開曝光。
九、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強化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深入解讀國家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輿論支持。對製造、散布虛假訊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十、明確責任,確保落實
市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立即組織實施,切實加強管理,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畫目標未完成的單位負責人,要進行約談,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