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區工業經濟委員會

主要職責

1、監測、分析全區工業經濟的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制定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工業經濟信息。
2、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工業經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意見及措施,要據國愛產業政策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對全區工業經濟結構進行分析和評估,研究擬定工業行業發展規劃、行業規範和行業標準,聯繫有關社會團體和中介組織,實施行業管理。指導行業發展和行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調整方案。
3、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訂有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指導交易會、洽談會等大型貿易促進活動;組織實施區域經貿合作,處理有關多、雙邊經貿領域的問題。
4、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工作;指導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工作;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中的相關問題。
5、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調整全區國民經濟布局、推進企業改革改制政策措施的意見和建議;指導企業的改革、改組、兼併破產等工作,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參與指導企業的的直接融資工作、指導企業的管理、扭虧增盈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
6、研究和規劃全區工業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負責全區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監管和督察;加強技術進步基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業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納入全區的總量平衡。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智力引進以及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7、研究提出全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8、指導中小企業、個體私營和民營企業的改革與發展,並負責有關的綜合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指導民營經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辦市發展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研究擬定煤炭、石油、天然氣、民氣等能源生產和市場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培育和監管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市場,協調解決能源生產和市場供需中的得大問題。
10、歸口管理全區經貿外事活動;聯繫境內外經濟商務機構和經濟組織;指導全工商貿領域內信息網路、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有關協會、學會工作。
11、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設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三)規劃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四)財務司。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提出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
(六)科技司。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七)運行監測協調局。
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通信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安全生產司。
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業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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