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土房保辦[2009]409號
各區縣房管局、民政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和加強監督檢查的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促進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進行,現將《天津市住房保障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天津市住房保障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管理,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確保住房保障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和我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為本市住房保障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保辦)會同民政等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負責本轄區住房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保障工作監督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為準繩;
(三)客觀公正、違規必糾;
(四)監督檢查與預防、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為,向住房保障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住房保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原則,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編制全年監督管理計畫,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監督管理方案;
(二)監管工作的組織實施、檢查督辦、培訓交流和考核總結;
(三)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配合工作;
(四)住房保障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住房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應當熟悉住房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住房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住房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住房保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提供相關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相關申請、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現場調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為依法進行糾正和查處。
住房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三章 監督內容
第九條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對貫徹國家和本市的住房保障政策,執行本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四項住房保障政策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廉租住房政策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照廉租住房有關規定,對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1。執行政策、履行程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廉租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覆核、公示、核准、繳款選房、開具通知書、發證(貼)、簽約、入住等審批程式實施監督檢查。
2。動態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日常和定期核查申請家庭人口、住房、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特困救助卡、重複申請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3。實物配租代管房屋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實物配租家庭代管房屋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包括房屋使用、產權證(公產租賃契約)及原始資料留存情況、代管房屋台賬的建立和出租使用備案情況以及《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管理辦法》中各項管理規定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4。廉租住房房屋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廉租住房(含公建)房屋修繕質量、修繕服務、設備設施養護維修等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對租金收繳與歸集、租賃經營和物業服務等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5。對公有住房租金核減實施監督檢查。
6。對住房保障相關租賃備案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經濟租賃房政策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照經濟租賃房有關規定,對經濟租賃房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1。執行政策、履行程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經濟租賃房的受理、核查、公示、發證(貼)等實施監督檢查。
2。動態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定期核查申請家庭人口、住房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1。執行政策、履行程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經濟適用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受理、公示、發證等實施監督檢查。
2。按照有關規定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資格和開發建設單位銷售對象的購買資格實施監督檢查。
(四)限價商品住房政策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照限價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對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1。執行政策、履行程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初審、審核、公示、發證等實施監督檢查。
2。按照有關規定對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資格和開發建設單位銷售對象的購買資格實施監督檢查。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建和收購)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對廉租住房配建和收購的計畫落實、工程進度、建設驗收手續、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六)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收入、歸集與支出、專款專用和相應財務制度建設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信訪和舉報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對住房保障工作的信訪和舉報落實情況;轉交、督辦事項的辦復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八)審計整改落實的監督管理。根據工作實際,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住房保障網和其他核查系統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利用住房保障、產權產籍、公產房屋等管理系統,核查保障對象家庭住房和重複申請等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會同有關部門不斷提升完善住房保障、產權產籍、公產房屋等管理系統的核查功能;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系統不信任記錄自動檢索比對功能;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完善相關核查管理系統。
(十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審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二)對區縣執行天津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完成住房保障指標情況和監督管理計畫、監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建立與執行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住房保障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健全監督管理機構,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編制監督管理計畫、制定實施方案和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手段,形成住房保障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 採取多種形式,對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日常、定期、專項和委託監督管理。
(一)日常監督管理。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普查、抽查、調查、座談、入戶和管理系統檢索等多種形式,實施監督檢查。
1。加強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覆核管理的監督檢查。按照《關於加強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覆核管理的通知》(津國土房保[2009]381號)中關於“覆核內容和方法“的規定,加強對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覆核管理的監督檢查。
2。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區縣監督管理部門對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對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市住保辦對其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二)定期監督管理。
1。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利用住房保障、產權產籍和公產房屋管理系統對享受實物配租、租房補貼家庭的住房、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特困救助卡等變動和重複申請情況進行檢索核查。
2。區縣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特困救助卡等變動情況,對享受對象資格實施監督核查。
3。每年由市住保辦組織區縣房委辦,開展全市年審工作。
(三)專項監督管理。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住房保障工作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1。由市住保辦工程部對廉租住房房屋(含公建)修繕方面和廉租住房配建收購等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2。由市住保辦保障部對廉租住房房屋(含公建)經營方面和物業服務等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3。由市住保辦綜合部(財務)對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四)委託監督管理。市住保辦就有關監督管理內容,委託區縣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對專項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住保辦對受託監督管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區縣房委辦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監督管理報告制度的執行。區縣監督管理部門、受託監督管理部門和市住保辦按每月、每季度和每年將監督管理情況分別報市住保辦和市國土房管局。報告做到月有數字情況、季有統計分析、年有總結計畫。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對受理、審核部門未按規定操作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或不按程式辦理情節較重的,屬於國土房管系統的,按照市國土房管局行政管理人員過錯追究相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於國土房管系統的,提請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依法嚴肅處理。
(二)住房保障對象。
保障對象虛報、瞞報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區縣房管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並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已獲得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已騙取的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從申請人繳存的租賃保證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實物配租住房。對應當騰退住房而拒不騰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情節惡劣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拆改廉租住房結構或改變用途,轉讓、轉租、轉借廉租住房,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房租或無正當理由住房空置6個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該住房收回。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採取其他手段騙取購買資格或逃避應繳政府收益的,由其按市場價格補足應繳款項,並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拒不補繳的,管理部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採取欺騙手段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追回已購限價商品住房,或者向購買人按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價格與其市場評估價格的差價徵收差額收益。
(三)相關單位和相對人。
用工單位為其員工或其他相關單位為申請住房保障人員提供虛假收入、住房等證明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知工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並由其承擔連帶責任。
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單位,由市國土房管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銷售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價,並由有關部門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由市國土房管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向未取得購買資格的家庭出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由銷售管理部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銷售單位補繳限價商品住房與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價。
對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無故拖延保障性住房項目辦理銷售許可證時間,以及取得銷售許可證後無故拖延開盤時間的,由有關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開發單位依法處理。
(四)對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違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為。
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報請有關部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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