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保證金

在租賃或轉租時,除租金照付外,一次總付的金額稱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一般按資本支付對待;有時要征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或二者都征。

簡介

在租賃或轉租時,除租金照付外,一次總付的金額稱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一般按資本支付對待;有時要征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或二者都征。

英國的情況

在英國,對連續租賃土地50年或少於50年時,保證金的一部分按收取的所得或支付對待,其餘部分作資本收入或資本支付對待。英國對租賃保證金在資本利得稅徵稅上的待遇,是把它作為(出租人)通過出租,把相當大的投資收益(即無償持有或互租)部分處置(part diposal,參見此條)(給承租人)的報償來對待的。而連續租賃土地50年或少於50年,則以浪費資產論而帶來的後果是:由獲得租賃而發生的所有費用的一定比例(即在所得稅上不作為租金對待,又不作其他任何允許的支出對待的那部分保證金)在租賃餘下時間內被浪費掉了,因而在租賃出售或作其他處置時,在對可能發生的利得征資本利得稅時是不可扣除的。

分析

關於租賃保證金,作以下分析:
1)租賃保證金並不是為融資租賃契約的正式訂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資租賃契約成立的證據,因此,它不是立約定金;
2)租賃保證金的支付,並不是融資租賃契約生效的唯一條件,因此,它不是成約定金;
3)租賃保證金通常在融資租賃契約完全履行時返還,因此,它不是解約定金;
4)在融資租賃契約中,在某方違約時,並不是以租賃保證金收受方沒收該保證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雙倍返還該保證金的方式解決,而是由違約方按契約的約定賠償損失,因此,租賃保證金也不是違約定金;
5)固然,租賃保證金可用於沖抵應付租金或延遲利息或損失賠償金,但也就僅僅是沖抵而已。損失賠償額的確定仍需依契約的約定或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定。
綜上所述,租賃保證金應視為是某種形式的承租人預付款,是其自行承擔該融資租賃項目中的風險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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