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前身是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1970年10月,市勞動局併入天津市綜合計畫局;1972年12月,重新成立天津市勞動局;1998年5月,組建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11月,將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劃入組建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機構職能

研究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擬定和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政策和基本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就業工作,本市的城鎮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及社會保險事業機構;

負責企業工資分配調控、職工福利、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監察、勞動能力鑑定、職業技能培訓、民眾來信來訪等工作;

負責管理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建設和統計工作;

組織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以及成果推廣套用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指導並協調區、縣及市屬局(市管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業務工作。

領導分工

楊光:天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黨組書記

於茂東: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吳承明: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

袁鷹:天津市外國專家局(天津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局長(主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

於瑞均: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劉華珊: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陸福寬:天津市紀委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

湯建華:天津市公務員局局長

陳暉: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高連歡: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經濟師

劉維新: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巡視員

楊新明: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巡視員

內設機構

工資福利處

1.負責企業工資總額巨觀調控工作,擬定工資總額"兩低於"和自主確定工資有關政策,制定全市最低工資政策及標準,擬定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價位及人工成本政策並負責發布,擬定全市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政策並負責實施。

2.負責企業工資分配製度改革工作,擬定按生產要素分配、企業經營者收入、工資集體協商等政策。擬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指導意見,制定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的政策,審核企業崗位勞動評價標準及方案。

3.負責綜合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待遇工作,制定並調整各種節日假日待遇以及喪葬費、救濟費等,制定女工"四期"保護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政策。

4.負責工作時間及定員定額管理工作,擬定工時管理政策,審批"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

5.參與評定企業市級勞模工作,參與制定房改、供熱等改革政策,參與企業效績評價等工作。

6.負責知青工作,妥善解決知青遺留問題。

職業技能培訓處

1.擬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總體規劃、法規草案、政策措施。

2.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合理規劃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建設;指導和監督執行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標準,對未列入國家標準的職業,組織制定本市職業分類和職業標準;制定職業技能鑑定政策,綜合管理和分類指導職業資格考核、證書核發工作。

3.綜合管理全市各類職工培訓工作,制定規劃和措施;制定技師和高級技師社會化管理的政策及實施辦法;指導區、縣及行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並監督檢查。

4.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制定相關的表彰、獎勵政策以及競賽規則。

5.負責制定我市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

6.綜合管理本市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開辦、撤銷及教育教學質量評估和督導工作;負責技工學校的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籍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招生、就業指導和學籍管理。

7.制定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校長(主任)任職資格培訓、教師專業培訓、學歷培訓和繼續教育;推行教師上崗資格證書制度;組織本市技工學校教師職稱系列教師職務評聘工作。

8.負責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材建設規劃及評估認定工作。

9.推行勞動預備制度並制定實施辦法。

10.指導和管理市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室、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天津市職業培訓協會和技師協會的工作。

信訪處

1.受理用人單位、職工和民眾的信訪、電訪、人訪,包括"為民服務專線電話"、"市長電子信箱"、"市長批轉信件"等事項。

2.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市委、市政府交辦的信訪案件;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及有關單位交辦或轉辦信訪事項,並負責督促落實。

3.綜合統計、分析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提供信息,為制定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提供參考。

4.協調、指導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部門工作,擬定信訪工作人員培訓計畫。

5.做好突發事件的預測、預控、預報工作,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疑難信訪案件。

工傷保險處

1.擬定本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擬定工傷(含職業病,下同)保險覆蓋範圍和社會統籌的費率政策。

3.?擬定工傷認定程式、標準及辦法,並負責組織工傷認定工作。

5.擬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和康復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審定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

6.擬定工傷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項目及給付標準。

7.擬定傷殘職工康復治療的標準及管理辦法。

8.擬定工傷預防管理和安全獎勵辦法。

9.負責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作。

政策法規處

1.制定勞動保障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

2.組織勞動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報審工作;負責局發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工作;負責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法律解釋、批覆工作;組織勞動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

3.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工作;負責實施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勞動保障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爭議的處理工作。

4.指導、管理全市勞動保障政策法規諮詢服務工作,對市勞動保障諮詢服務中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5.負責企業改革過程中的勞動保障綜合配套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保障管理工作。

6.組織實施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調查研究工作,組織指導勞動保障各學會、協會工作。

7.負責擬定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

就業(失業保險)處

1.擬定勞動就業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2.貫徹國家就業方針,制定勞動者組織起來就業、自謀職業和社區就業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工作。

3.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介紹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審批職業介紹機構;負責制定用人單位空崗報告、就業登記、招工備案政策並組織實施。

4.制定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就業訓練、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培訓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5.負責就業經費、職業介紹補貼、培訓補貼等促進就業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6.負責社會勞動力資源管理和統計,制定失業預警、預測政策和措施,監控城鎮失業率。

7.制定本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及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政策。

8.制定境外人員進津就業和本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9.指導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再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訓練中心的工作。

10.擬定失業保險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11.擬定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的覆核工作。

12.對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管理、監督。

13.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養老保險處

1.擬定全市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法規、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費用社會統籌、費率調整和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3.擬定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待遇項目、支付標準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4.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5.負責全市城鎮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擬定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6.擬定中央十一行業駐津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政策並負責進行日常管理,負責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職工的退休審批工作。

7.擬定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過渡政策。擬定破產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提前退休審批和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工作。負責城鎮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城鎮企業職工從事特殊崗位工作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

農村社會保險處

1、制定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政策,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方針政策的宣傳,指導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組織開展工作。

3、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統計等各項管理制度。

4、負責擬定調整增繳及發放標準。

5、制定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崗位培訓計畫和表彰標準。

勞動保障監察處

1、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3、負責勞動保障法律社會監督機制的外部協調工作。

4、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資格認定和執法人員著裝、證件管理工作。

5、組織實施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執法責任目標評議考核工作。

6、指導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處

1、負責擬定全市勞動關係調整、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劃、政策法規草案;

2、負責對全市勞動關係現狀的調查分析,指導勞動爭議預防工作,提出協調勞動關係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擬定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政策法規,綜合管理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

4、負責指導全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業務工作;

5、負責制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組織建設規範,並實施監督檢查;

6、負責制定全市仲裁員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工作;

7、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宣傳和服務工作;

8、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9、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1.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規則、政策和制度。

2.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

3.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工作,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4.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負責制定從事社會保險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標準及培訓規劃。

5.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並實施監督。

6.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征繳、管理、使用和運營中的違紀案件。

7.負責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醫療(生育)保險處

1.擬定本市醫療、生育保險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組織指導對全市醫療、生育保險資金的預算和決算的編制,負責醫療、生育保險資金監督工作,保證資金合理使用。

3.協調醫療單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關係。

4.進行醫療、生育保險調查測算,確定和調整醫療、生育保險費率。

5.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

6.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

7.擬定醫療、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

8.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

9.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藥店、生育保險定點醫療的審定標準、審定辦法、監督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

10.擬定職工疾病、生育期間待遇政策及標準。

11.擬定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福利待遇政策。

12.擬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

13.擬定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並組織實施。

14.擬定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並組織實施。

15.擬定完善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16.擬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

17.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經辦工作及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行政工作。

18.負責市醫療保險就醫結算糾紛調解小組辦公室工作。

19.負責市醫療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0.參與全市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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