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入境檢驗檢驗局

天津出入境檢驗檢驗局

天津出入境檢驗檢驗局,產生於19世紀後期,迄今已有100多年歷史,是中國進行經濟侵略的機構之一。

天津局本部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TJCIQ)
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產生於19世紀後期,迄今已有100多年歷史。
天津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在19世紀後期開始的。當時中國近代對外貿易逐漸發展起來,由於清政府的腐敗,西方列強侵略中國,霸占了中國海關的主權,同時控制了中國的對外貿易和商品檢驗主權。一些規模較大的外國檢驗機構,先後到天津及其他重要口岸設立了公證檢驗機構,在對中外貿易關係中充當中間人,袒護本國商人經濟利益,了中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主權,成為對中國進行經濟侵略的工具之一。
辛亥革命後,國民政府迫於當時國內外形勢壓力,開始重視商品檢驗工作,1929年,中國第一個由國家設立的官方商品檢驗局――工商部上海商品檢驗局成立, 1929年8月3日,天津商品檢驗局也相繼成立。1932年。國民政府行政院通過《商品檢驗法》,這是中國商品檢驗最早的法律,該法開創了中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的先河。
抗日戰爭初期,天津商檢局因淪陷而停辦。1940年,汪偽政府在淪陷區陸續成立上海、天津、青島商品檢驗局,對列入種類表內的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恢復了天津等5個商檢局,隸屬國民政府經濟部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商品檢驗,雖然有法律和法規作依據,也設有官方的商檢局實施檢驗工作。但由於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國情和國際地位,中國的商檢證書得不到國際上的承認,也不能在國際上發揮交貨、結匯、計費、計稅和處理索賠的有效憑證,只能作為國內通關使用。
1949年1月,天津解放。天津商檢局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接管,並於同年4月1日對外正式辦公。這是新中國第一個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布《商品檢驗暫行條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關於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行政法規。1989年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並正式對外發布施行。
新的天津商檢局成立以後,在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關懷下,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天津商檢機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到上世紀90年代末已具有相當數量檢驗設備和先進儀器,有一支精通專業理論、實踐經驗豐富的高、中級專業技術隊伍,能勝任化工、礦產、機械、輕工、電儀、金屬材料、紡織、農產品、畜產品、食品等數百種商品的檢驗工作和對外技術交流活動。在專業技術人員中不少在檢驗技術研究上做出了貢獻,有的參與聯合國組織委派的研究課題並獲得嘉獎。
天津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長期以來堅持"加強管理、認真檢驗、公正準確,維護信譽,促進外貿"的工作方針,認真貫徹商檢法規和政策,與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建立了業務往來和技術交流,在加強檢驗,保證進出口商品質量,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天津商檢局所簽發的證書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成為進出口商品通關過境、交接結算、計費、計稅和索賠的有效憑證。
天津口岸的動植物檢疫工作開始於1966年2月1日,一直由天津商檢局承擔。1964年2月,國務院決定將動植物檢疫從外貿部劃歸農業部領導。並於1964後陸續在全國27個口岸設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所。
改革開放以來,動植物檢疫恢復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國家農委根據檢疫工作的實際,於1980年在《國家農委關於口岸動植物檢疫工作歸口統一管理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口岸動植物檢疫工作恢復歸口農業部統一領導。1992年,天津動植物檢疫所更名為天津動植物檢疫局。
1966年,農業部制定了《農業部關於執行對外植物檢疫工作的幾項規定》(草案),1971年,農業部修訂了《口岸動物檢疫暫行條例》,所有這些,都進一步規範了當時的植物檢疫工作。1991年。經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正式對外發布施行。
隨著國家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天津動植物檢疫局的機構設定日臻完善,形成了覆蓋海、空、港以及天津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全方位格局。經過多年努力,建立起12個功能先進,設備精良,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檢疫實驗室,培養出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技術精的職工隊伍。
在使我國的農畜產品衝出國門,和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為保護國家農牧漁業生產的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中國衛生檢疫起源於1873年以後,帝國主義為鞏固和擴大他們在華的既得生產單位,在其控制下的口岸海關設立衛生檢疫機構,並任命一些當時被外國掌管的海關官員為衛生官員,這是中國出入境衛生檢疫的雛形。1930年,各地衛生檢疫從海關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部門,隸屬國民政府內務部衛生署領導。衛生署先後在天津等口岸設立海港檢疫管理處和衛生檢疫所,並頒布了《海港檢疫章程》,這是中國第一部全國統一的衛生檢疫法規。抗日戰爭爆發後,天津海港檢疫所劃規海關,更名為塘大海港檢疫所。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衛生署先後從海關收回天津、上海等檢疫所。由於當時國民政府的政權在總體上仍受制於外人,衛生檢測法規在外國人面前顯得軟弱無力,甚至出現有法不能執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衛生部防疫處設立防疫科,接管了原有的17個海陸空檢疫所並更名為"交通檢疫所",天津檢疫所由衛生部直接領導。1992年10月,天津衛生檢疫所更名為天津衛生檢疫局。
1986年12月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頒布實施。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形勢和對外貿易的飛速發展,天津衛生檢疫局認真貫徹"全面執法、深化改革、發展科技、人人實幹"指導方針,多次將疫病疫情堵在國門之外,多次檢出不合格進口食品,為維護國家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得到長足、全面和迅速的發展。進出口商品檢驗、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在機構建設、隊伍建設、法規建設、設施裝備等各個方面不斷發展壯大。為了更好地適應中國對外開放和發展外向型經濟的需要,適應日益擴大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對外貿易的需要,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消除國際貿易技術壁壘的需要,1998年3月,全國人大九屆一次會議批准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國家衛生檢疫局合併組建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並於1998年4月成立。同時,其設在天津的直屬局――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於1999年8月10日掛牌成立。這標誌著中國的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已全面進入新的時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各直屬局包括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成立,開闢了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發展的新紀元。
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天津的正局級直屬機構,管轄天津口岸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全面承擔天津口岸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出入境衛生檢疫和食品衛生監督檢驗任務。局機關設在天津開發區,分支機構分別設在天津市區、開發區、保稅區、東港、天津機場、寶坻區和靜海縣,形成了覆蓋海、空港,布局合理,運轉高效的檢驗檢疫網路。擁有7個國家級重點實驗室、1個國家級區域性實驗室和一大批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先進的儀器設備,在危險品檢測、轉基因研究等領域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處於系統領先地位。
職責 
1.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和監管工作。
2.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 
3.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4.實施進出口商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工作,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
5.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及其生產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和對外註冊管理,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以及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工作。
6.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檢疫協定的實施工作。
7.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標誌及簽證、標識、封識,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8.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的統計工作,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分析、整理、提供有關信息。
9.依法對所轄區域涉外檢驗檢疫、鑑定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法制處
 ·通關業務處
 ·衛生檢疫監管處
 ·動植物檢疫監管處
 ·食品安全監管處
 ·檢驗監管處
 ·認證監管處
 ·稽查處
 ·科技處
 ·人事處
 ·財務處
 ·機關黨委辦公室(政工處)
 ·監察審計室
 ·離退休幹部處
分支機構
 ·天津空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天津東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寶坻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靜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保稅區辦事處
 ·天津國際機場辦事處
 ·國際貿易與航運服務中心辦事處
 ·濱海辦事處
 ·臨港辦事處
 ·新港辦事處
 ·南疆辦事處
 ·北疆辦事處
 ·北辰辦事處
 ·武清辦事處
 ·東疆港保稅區檢驗檢疫機構籌備工作處
直屬單位
 ·化礦金屬材料技術中心
 ·工業產品安全技術中心
 ·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
 ·天津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 ·機關服務中心
社會團體、其他機構
 ·天津檢驗檢疫協會
 ·綜合實驗辦公大樓基建項目辦公室
 ·質量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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