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天峨縣發展和改革局
單位地址
天峨縣城東路121號縣政府辦公樓二樓
成立時間
二OO四年八月由天峨縣發展計畫局更名為天峨縣發展和改革局。
成立依據
《中共河池市委辦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天峨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河辦發〔2011〕14號)和《中共天峨縣委員會、天峨縣人民政府關於天峨縣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全縣巨觀經濟運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分析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組織擬訂綜合性及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策建議;深化改革開放,推進區域經濟合作。
(四)提出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研究投資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統籌安排縣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政府性建設基金和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計畫;匯總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公路、水運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以工代賑及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投資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國家指令性工業產品生產年度計畫和重要工業產品的國家訂貨計畫;提出投融資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綜合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管理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指導全縣工程諮詢業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
(五)承擔全縣規劃重大項目、重要工業基地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項目建設、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外匯投資項目;負責審批縣許可權內的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初步設計;負責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提出並組織實施年度市重大建設項目,負責能源規劃和項目建設。
(六)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及政策措施,編制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引導投資投向。
(七)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縣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管理糧食、食糖、食鹽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研究提出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八)擬定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工業、服務業、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工業、服務業、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
(九)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提出地區經濟發展和區域經濟合作的戰略及政策措施,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研究應對氣候變化、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及政策,綜合協調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的發展;負責編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計畫。
(十)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旅遊、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民政、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勞動、就業、社會分配、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一)負責研究節水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參與節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約用水重大項目、發布節水設備(產品)及導向目錄、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
(十二)貫徹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擬訂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分工管理目錄和收費管理目錄;負責監測和預測全縣價格總水平變動趨勢,進行全縣價格巨觀管理和綜合平衡,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價格改革措施;組織實施市價格和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市級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與收費標準;組織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規範市場價格秩序,開展價格公共服務。
(十三)依法實行價格監管,維護價格秩序;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審理價格違法案件;按規定許可權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組織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和價格成本監審;組織實施價格認證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
(十四)組織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工作。擬訂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參與或組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
(十五)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