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2003年8月7日凌晨3時,北京海淀區香山派出所的民警巡邏至香山門頭村幼稚園門前時,見4名男子抬著一隻編織袋往村里走。警惕的民警立即停車上前盤查。見到警察盤問,4名男子神色驚慌地解釋著編織袋內裝的是葡萄,是從朋友地里摘來準備帶回工地吃的。但民警沒有聽信他們的解釋,將4名男子連同一編織袋的葡萄帶回了派出所。在派出所里,葡萄的來源得以弄清。4名男子全是河南籍民工,在香山某建築工地打工,住在香山腳下。6日晚,幾人商量著弄些水果來吃。其中一名在北京市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當過臨時工的李高尚說,林果所內種的水果好吃,到那裡弄去。當晚11時許,4名民工步行近1小時翻牆進入林果所院內,在李高尚的帶領下來到葡萄研究園。坐在葡萄架下4民工"甩開膀子"猛吃一氣,臨走時幾人商量,走了老遠的路光吃飽肚子太虧了,得帶些回去。在路邊垃圾箱附近李高尚撿了一隻編織袋,幾個人開始摘葡萄架上的葡萄,裝滿後抬著編織袋翻牆出來,在回工地的路上被警察逮個正著。盤查後,警方獲悉,該4名男子編織袋中為其偷來的47斤科研用葡萄。這是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製的科研新品種。4位民工的饞嘴之舉令其中的20餘株試驗鏈中斷,損失無法估量。後北京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被偷的葡萄進行評估,涉案的23.5公斤葡萄直接經濟損失為11220元。該葡萄一時被人們稱為“天價”。
案件歷程
2003年8月7日凌晨3時,在北京市打工的商水縣譚莊鎮農民李連朋、李高尚等4人來到一葡萄園偷偷摘食葡萄,臨走時又摘了一編織袋抬著回去,路上被當地警方發現。
2003年8月19日,河南興周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袁占峰受涉案人李連朋的親屬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2003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區警方於以涉嫌盜竊罪對李高尚、李連朋等3名民工執行逮捕(其中一名屬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認定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警方遂作出決定對其處以15日的行政拘留)。由於民工偷吃“天價葡萄”案情比較特殊,司法也面臨一個前所未有的難題。2003年12月底,海淀檢察院已將天價葡萄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被海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的李高尚等3名民工目前還被關押在海淀看守所。這是檢察機關第一次對此案進行退回補充偵查。另外,清華的一位老師願意拿出1.3萬元,想保出這三名民工,讓他們能回家過個年。
2004年1月5日,經有關部門重新評估,得出涉案標的價格僅為376元。
2004年2月4日,李高尚等3名民工被保釋出獄。3名民工雖被保釋出獄,但罪與非罪,法務部門卻沒給個明確“說法”。
2005年2月21日,3名民工已先後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不起訴書。自此,被傳得沸沸揚揚的“天價葡萄案”終於塵埃落定。
評析
本案存在三種意見,一是認為無罪,二是認為構成盜竊罪,三是認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筆者認為其不構成犯罪,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理由如下:
其一,該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盜竊行為和盜竊故意往往和毀壞、殘害行為,毀壞、殘害故意相伴而生。盜竊行為往往伴以毀壞、殘害手段,而盜竊故意也往往伴有毀壞、殘害的間接故意。因此,從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還難以對本案準確定性。問題的爭點在於科研活動是否屬於生產經營活動。王作富教授就認為科研活動也應看作生產經營活動,理應受到刑法保護,從而認為此案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比較符合。筆者認為,科研活動不屬於生產經營活動。馬克思主義哲學告訴我們,人的生產實踐和科學實驗活動都屬於實踐的範疇,因此,生產實踐和科學實驗活動是相互並列的,他們共同的上位概念是實踐。因此,由於科學研究活動不屬於生產經營活動,所以本案不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其二,該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認定本案是否構成盜竊罪,關鍵看盜竊的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的標準。三人偷吃的葡萄市場價格僅為300餘元,但卻使農科所40多萬元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不僅推遲了科研計畫,還可能造成國際競爭失利,間接損失不可估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的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本身的數額,而不包括給被盜者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些損失只是量刑情節,而不是定罪標準。所以,本案的盜竊數額只能是300元,三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其三,該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以上分析,三人的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也不構成盜竊罪,而從定罪的角度看,對這種行為可以選擇的罪名只有兩個,即破壞生產經營罪和盜竊罪,在已經窮盡刑法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能認定是一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