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階制度

天主教教階制度

公元4世紀時,基督教會在羅馬、亞歷山大里亞、安提阿、耶路撒冷、君士坦丁堡等五個教區設立牧首,管理教區事務,後來逐漸形成制度。

歷史

1054年東西方教會正式分裂後,羅馬教區牧首利奧九世以“教皇”身份成為西方教會的首腦,基督教會遂分裂為希臘教會(正教)和羅馬教會(公教)。最初的天主教教階制度是規定天主教神職人員的等級和教務管理的制度,是教會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包含教階和教權兩個階級。

1334年以前的天主教教階只包含執事(助祭)、神父(司祭)、主教(司牧)三個等級;而教權階級則包括教皇、樞機主教、總主教、首席主教(一國教會組織之首或首都所在地的主教)、教區主教、助理主教等高等主教。他們作為天主教會的高級聖職人員輔佐教皇統治龐大的教皇國以及羅馬教會。

在第十六次大公會議康斯坦茨會議(公元1414-1418) 後,教皇瑪爾定五世的總理執事薩斯可.阿古納斯主教發布了新的天主教教階:新教階分為神父階(priest order)和執事階(Deacon order)。神父教階為:神父、主教、助理主教、教區主教、教區大主教、總主教、樞機主教七品,稱為“聖品七階”;執事教階為:初等執事、總執事、助理執事、教區總助理執事、理事執事、總理執事七品,稱為“助祭七階”。天主教全體教士不能結婚。神父能晉升主教和主教以上的聖職。執事無權晉升主教,但可晉升助祭七階中的所有聖職。樞機主教和總理執事是兩個教階的最高級。其上是整個羅馬教廷的最高領袖教皇。此教階一直延續至庇護十一世時方被廢除。

作用

天主教教階制度是天主教會的重要管理體制。教廷依照這一等級層次,逐級對下行使管理權,把整個西歐的基督教組織及神職人員,按著這一等級森嚴的教階制度,統統納入一個巨大而完整的組織體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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