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了促進、保障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規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簡稱高新區),是指由大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覆以及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高新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高新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與本條例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高新區應當堅持科技創新,以產業化基地為基礎,發展以軟體和服務外包為重點的高新技術產業、高端服務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科技新區。
第五條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高新區實施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有關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職能。
第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的具體管理規定;
(二)編制高新區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高新區內的投資、經濟綜合、財政、建設、農業、水利、林業、海域、漁業、商務、審計、統計、價格、國有資產監管、旅遊等經濟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負責高新區內的教育、科學、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市管理、文化、智慧財產權、衛生、食品藥品監管、人口計生、外事、體育、安全生產監管等社會事務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原則,在核定的編制數額內設立職能機構。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將其有關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委託高新區管委會行使。
第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遵循勤政、高效、廉潔的原則,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 建立健全行政審批服務平台。
第九條 高新區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區內市場主體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機關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保障高新區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各項建設。高新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並徵求高新區管委會意見。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承擔的職能,該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
支持國家和省垂直領導的部門、機構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派出機構或者配備派出人員。
第十二條 高新區應當推動與區內高等學校科技園的生產、教學、科研、社區服務的一體化建設。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
單位和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屬於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經依法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科技人員以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入股的方式創辦企業。
以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其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依法協商約定,但是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
投資人可以用能夠以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債權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高新區建設,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行品牌推廣。
高新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服務於高新區的社會組織的發展。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個人在高新區興辦科技園和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等形式的孵化器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
符合條件的科技園和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等孵化器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經依法認定,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高等學校等多元主體在高新區內建設旨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公共技術創新平台;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技研發機構承擔國家和省、市科研項目。
第十八條 鼓勵高新區內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軟體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對自主智慧財產權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高新區設立各種人才培訓基地。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高新區內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者博士後科研基地。進入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者博士後科研基地工作的科研人員,享受高新區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高新區為在區內從事各種諮詢、科研與技術合作、投資創業和其他專業服務的各類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條件,並對軟體高級人才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應當設立科技創新資金,並逐步增加投入,用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高新區依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科技企業提供以小額貸款和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服務。
高新區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用於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高新區設立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機構或者產業投資基金,從事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及其他股權投資,引導風險投資機構投資處於孵化初期的自主創業企業。
風險投資機構在高新區對高新技術產業項目進行投資,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鼓勵高新區內的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進入代辦股權轉讓系統或者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促進股權流動和私募融資。
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省、市和高新區上市補貼政策。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應當為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便利條件,鼓勵企業在境外從事生產、研發、服務及投資等跨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中介服務信息、統計數據信息等公共信息庫,及時公開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統一為區內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協助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單位蒐集、完善有關材料,按規定程式統一報送市級認定機構認定,並按認定機構的要求,組織開展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認定工作的推薦、培訓工作;
(二)組團出境初審,以及為高新技術企業中經常因公出境的人員辦理一次審批多次有效的出境任務批件;
(三)代為辦理從事建設工程所需要的各種手續,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頒發相關證件。
第二十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在高新區創新創業和發展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9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的《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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