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戶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勞動、衛生、工商、稅務、民政、財政、教育、房產、建設、農業、司法、廣播電視、交通、港口與口岸、科技、文化、城建、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鐵路、民航、海運、通信運營企業等單位,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要求的城鎮失業殘疾人,均應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適合殘疾人工作的公益崗位,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保健機構興辦的按摩院(所)以及有保健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應優先錄(聘)用盲人按摩人員就業。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在職殘疾人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在從事個體經營期間應參加社會保險。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非因撤銷、解體、歇業、破產等原因和殘疾人職工違反法律、法規依法應予解除或中止勞動契約的情形外,不得與殘疾人職工解除或中止勞動契約。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自謀職業。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不含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較大規模餐飲業、桑拿、網咖以及接替家庭其他成員在原經營地點經營的),免收登記費、工本費、年檢費和工商管理費。
殘疾人從事勞務、修理、服務性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按國家規定免徵營業稅,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按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
第九條 殘疾人個人的工資和薪金收入、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所得、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征50%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 非農業戶口,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一級盲、一級智力、一級肢體、一級精神殘疾),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原有基礎上上浮30%。
第十一條 殘疾學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子女,在公辦國中、國小就讀的,免收雜費、課本費(不含教學輔助用書)和校內服務性收費(住宿費、蒸飯費、信息技術課上機上網費、校服費);在公辦高中就讀的公費生和在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就學的,按照有關規定減收學費。
前款人員同時享受《大連市資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及獎勵殘疾人大學生暫行規定》中的資助和獎勵。
第十二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可按規定申請減免租金照顧。對其中符合申請承租城鎮住房條件的家庭,可申請住房租金補貼或承租廉租住房。
第十三條 居住在集中供熱地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戶),供熱部門可按規定給予一定照顧。
第十四條 農村住房困難的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有關部門應優先考慮並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費、減免建房有關手續費。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醫享受優先、優惠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到非營利性醫院就醫,按國家規定收費標準降低30%交納床位費、一般治療處置費、常規檢查費。
第十六條 享受城市社會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特困救助待遇的殘疾人,可以按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七條 殘疾人家庭在戶口所在地申請安裝寬頻網路設施的,通信運營企業可免收測試費、初裝費。天途有線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免費為盲人、聾人以及雙殘且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安裝有線電視。
第十八條 鐵路、公交、海運、民航等單位要對殘疾人出行提供優先服務和特別關照,準予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盲人和二級以上肢殘人憑有關證件,由市殘聯統一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免費乘坐市內公車乘車證。
各類停車場應逐步增加殘疾人免費專用停車泊位。
第十九條 各類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和城建部門所屬的公園,對殘疾人免收門票。
國際殘疾人日和全國助殘日,城建部門所屬旅遊景點以及舉行賽事的體育場(館),對殘疾人減半收取門票。
第二十條 各類公共場所要根據殘疾人的需要,設立殘疾人優先標誌或相應的輔助設施。公共廁所要免費供殘疾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8年6月19日公布的《大連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大政發[1998]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