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志願服務條例

《大連市志願服務條例》近日在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獲得批准。條例從政府部門、志願服務組織職責、如何安排參加志願活動、志願者權益與義務、志願服務活動支持與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其中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在招募志願者時,應當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志願服務事業應當納入規劃

條例規定市及區(市)縣誌願服務活動協調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活動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

條例確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主要是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服務及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其中明確,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支持,促進和保障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市及區(市)縣民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轄區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條例規定,成立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在市及區(市)縣民政主管部門登記,並接受其監督和管理。市及區(市)縣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組織的名稱、服務範圍、聯繫方式以及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

明確書面志願服務協定內容

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不計報酬地自願服務他人、奉獻社會,其精神值得肯定、自身需要尊重、權益也應當給予保障。
條例規定,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獲得真實、準確、完整的志願服務活動信息;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教育和培訓;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和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條例還規定,註冊志願者有權向有關志願服務組織申請要求提供本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檔案信息,有權參加星級志願者認定。志願服務組織應當避免安排志願者從事需要承擔重大管理責任、經濟責任或者具有較高風險的志願服務活動;但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定方面,條例明確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志願服務活動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志願服務物質保障;風險保障措施;相關責任條款;爭議解決方式;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為了規範和保障志願服務活動有序開展,志願者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條例規定,志願者應當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意願、隱私、履行志願服務承諾,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及時告知,接受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和管理並維護其聲譽和形象等。

未成年人參與需監護人同意

條例規定了志願服務組織的職責。其中明確,制定志願服務計畫和項目,組織實施志願服務活動;負責志願者的招募、登記、註冊、培訓、考核;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接收、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活動的資金、物資;建立志願服務檔案,記錄志願服務信息,根據志願者要求,如實開具志願服務證明;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條例還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在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本組織從事的志願活動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如何安排參加志願活動,條例明確,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安排志願者從事與其年齡、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要求其監護人陪同或者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從事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服務時,應當選派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許可書的志願者參加。

志願服務活動經費接受監督

為了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營造鼓勵、支持志願服務活動的良好社會氛圍,條例專章規定了志願服務活動的支持和保障。其中明確,對在志願服務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對志願服務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提倡和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帶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條例還規定,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青少年學生志願服務意識的培養,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對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有關部門、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完善志願服務信息統計,公開和共享工作制度。

大連市志願服務條例

2014年4月1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支持,促進和保障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市及區(市)縣民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轄區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具備志願服務能力的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提倡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和公共秩序文明引導、大型社會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鼓勵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及其志願服務。
第二章志願者
第八條志願者應當具有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能力。
第九條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二)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三)獲得真實、準確、完整的志願服務活動信息;
(四)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教育和培訓;
(五)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志願服務時應當尊重志願服務對象,徵得志願服務對象的同意,並明示所提供的服務為志願服務;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
(三)維護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秘密;
(四)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及時告知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對象;
(五)參加志願服務組織的,應當接受志願服務組織的安排和管理,維護志願服務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鼓勵符合條件的個人向志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註冊志願者。
第十二條註冊志願者有權向有關志願服務組織要求提供本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檔案信息,有權參加星級志願者認定。
第三章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三條成立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在市及區(市)縣民政主管部門登記,並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市及區(市)縣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組織的名稱、服務範圍、聯繫方式以及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
第十五條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相關單位或組織可以依法成立市及區(市)縣誌願服務聯合會等區域性志願服務組織,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組織、協調會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依法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本社區的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上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成立志願服務站、服務隊的,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會員。
第十七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志願服務計畫和項目,組織實施志願服務活動;
(二)負責志願者的招募、登記、註冊、培訓、考核;
(三)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接收、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活動的資金、物資;
(五)建立志願服務檔案,記錄志願服務信息,根據志願者要求,如實開具志願服務證明;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志願服務組織在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本組織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四章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市及區(市)縣誌願服務活動協調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活動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
第二十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志願服務的具體範圍和項目。
第二十一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避免安排志願者從事需要承擔重大管理責任、經濟責任或者具有較高風險的志願服務活動;但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之間,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定:
(一)志願服務活動對志願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有較高風險的;
(二)需要志願者連續提供一個月以上專門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任何一方要求籤訂書面協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協定的。
第二十三條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志願服務活動的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志願服務物質保障;
(三)風險保障措施;
(四)相關責任條款;
(五)爭議解決方式;
(六)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委託志願服務組織等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並告知與所申請的志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和可能出現的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對是否提供服務給予答覆。
第二十五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安排志願者從事與其年齡、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要求其監護人陪同或者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從事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服務時,應當選派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的志願者參加。
第二十七條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突發事件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接受本市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安排和管理。
第五章支持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對在志願服務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對志願服務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在志願服務的宗旨和服務範圍內使用,或者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合法使用。
第三十條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志願服務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並鼓勵引導志願者為自身購買保險。
第三十二條提倡和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帶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三條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青少年學生志願服務意識的培養,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對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推廣志願服務理念。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完善志願服務信息統計、公開和共享工作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志願服務組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由民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利用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者的名義、標誌或者以開展志願服務為由進行非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大連市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了解《條例》的制定和審議情況,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開展志願服務,是創新社會治理的有效途徑,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力抓手,是加強新形勢下民眾精神文明建設的生動實踐。近年來,大連市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隊伍不斷發展壯大。據不完全統計,我市目前有慈善義工、青年志願者、環保志願者等各級各類志願者隊伍850餘支,登記註冊志願者90餘萬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圍繞工作大局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基本需求,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和公共秩序文明引導、大型社會活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志願服務活動開展還處於發展階段,不同程度的存在著體制、機制不夠完善,志願者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志願服務組織的職責不明晰,志願服務活動不規範等問題,影響了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推動學雷鋒活動、學習宣傳道德模範常態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因此,制定《大連市志願服務條例》,用地方性法規來調整、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服務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推進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2013年1月,大連市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張玉良等11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關於儘快制定〈大連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的議案》,大會主席團將此議案交付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4月24日,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大連市志願服務條例》列入2013年立法論證項目,由內務司法委員會作為提案人,啟動立法的各項準備工作。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12月16日,經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12月23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會後,法制委員會徵求了市文明辦、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辦、相關部門和單位以及法制委員會委員、立法諮詢組成員、部分人大代表等意見和建議。同時,針對反映突出的問題,到市內有關單位、基層社區、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山西省、上海市、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立法調研。2014年3月26日,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召開立法論證會,針對草案涉及的志願服務概念、政府各部門在志願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志願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等問題,進行充分論證。2014年4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九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將其全文在大連日報和人大網站上公布,徵求公眾的意見。4月1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之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次全體會議,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統一審議,經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分為總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活動、支持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三十八條。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志願服務的基本概念。志願服務是民眾性、社會化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條例》對志願服務是否有組織開展不加以限定。《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這表明志願服務不只局限於有組織的開展,志願者個人可以自發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二)關於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基於志願服務活動的自願性、公益性和社會性等特點以及“促進為主,推動發展”的立法基本思路,《條例》確定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主要是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服務及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具體包括:一是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支持(第四條第一款);二是市及區(市)縣民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條第二款);三是成立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在市及區(市)縣民政主管部門登記,並接受其監督和管理(第十三條);四是市及區(市)縣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組織的名稱、服務範圍、聯繫方式以及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第十四條);五是志願服務組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以及利用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者的名義、標誌或者以開展志願服務為由進行非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三)關於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機構。根據中央文明委《關於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2009年大連市成立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在市文明委的領導下,負責全市志願服務活動的總體規劃和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目前我市已建立了市、區、街道、社區四級志願服務工作站,總計1400餘個志願服務工作站、點,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在我市志願服務活動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因此,《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及區(市)縣誌願服務活動協調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活動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
(四)關於志願者的權益保障與義務。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不計報酬地自願服務他人、奉獻社會,其精神值得肯定、自身需要尊重、權益也應當予以保障。《條例》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及其志願服務”(第七條);志願者享有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選擇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獲得志願服務活動信息、教育培訓、條件和保障等權利(第九條);註冊志願者有權要求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本人相關檔案信息,有權參加星級志願者認定(第十二條)。同時,《條例》還通過為志願服務組織設定相應的責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及規定志願服務活動中重大責任風險迴避(第二十一條)、簽訂志願服務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措施,進一步完善對志願者的權益保障。
同時,為了規範和保障志願服務活動有序開展,志願者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條例》規定了志願者應當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意願、隱私,履行志願服務承諾,不能繼續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及時告知,接受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和管理並維護其聲譽和形象等義務(第十條)。
(五)關於志願服務組織的規定。《條例》對志願服務組織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了志願服務組織的概念,規定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第三款)。就本市目前情況來看,主要是指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志願服務組織。二是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成立的志願服務站、服務隊,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會員(第十六條)。三是規定了志願服務聯合會等區域性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組織章程,組織、協調會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第十五條)。四是規定了志願服務組織的職責(第十七條)。
(六)關於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定。《條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明確了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安排志願者從事與其年齡、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要求其監護人陪同或者徵得其監護人同意;從事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服務時,應當選派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的志願者參加。
(七)關於支持與保障的相關規定。為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營造鼓勵、支持志願服務活動的良好社會氛圍,《條例》設專章規定了志願服務的支持與保障,具體包括:一是規定了對在志願服務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對志願服務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第二十八條);二是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第二十九條);三是在志願服務活動經費方面,要求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監督(第三十條);四是提倡和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帶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做出表率(第三十二條);五是在社會支持方面,規定教育主管部門以及學校等教育機構加強學生的志願服務意識培養,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對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推廣志願服務理念(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六是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建設方面,規定有關部門、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完善志願服務信息統計、公開和共享的工作制度(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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