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消防條例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大連市消防條例》。

條例全文

大連市消防條例

(2015年12月31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2016年4月1日公布,頒布文號: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6年第2號)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遼寧省消防條例》 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並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消防宣傳教育基地,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學前教育機構、中國小、大專院校以及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等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每年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活動。

第八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並將城鄉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城鄉消防規劃。

第十條 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用途。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審批。

第十一條 供水單位負責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和維護保養等工作,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缺損、無法正常供水的,應當書面告知供水單位進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條 規劃危險化學品聚集區及大型石油化工生產、儲存、經營、運輸項目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第十三條 建築外牆設定的牌匾、電子顯示屏、條幅等,應當採用不燃、難燃材料或者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並不得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時,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答覆。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外保溫及外牆裝飾,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規定的材料。

對已經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築、高層建築的外立面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築物管理人、業主、物業使用人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確需在採用外保溫材料的牆面和屋頂進行焊接、鑽孔等施工作業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火保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及時更新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職責等內容。用火、動火作業時,應當設定專人看護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內部裝修、改建,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用火、動火的,施工單位應當將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

禁止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第十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逃生和個人防護器材,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還應當配有急救箱,並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定個人防煙裝備。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其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火災公眾責任險產品。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房屋出租時,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車通道。高層建築應當在消防撲救面的室外劃定供大型消防車作業的場地。

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等進行挖掘施工的,工程結束後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回填復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管理人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的行為應當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生火災時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堵塞消防設施的車輛或者其他障礙物。

第二十二條 單位設定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每日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二人,並保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不得將應當處於自動狀態的消防設施設在手動狀態。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在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等處設定醒目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的建築物中專有部分設有消防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對專有部分的占有和使用不得影響建築物消防設施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建築物消防設施。

第二十五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委託具備消防設施檢測資質的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技術檢測,確保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志願消防隊,應當經常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業務訓練並定期開展滅火演練。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大型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落實業務經費,根據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配備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和專職消防隊員。單位專職消防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工資福利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

撤銷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停止單位專職消防隊執勤的,應當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單位專職消防隊除承擔本單位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外,應當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動,參加社會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及時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政府專職消防隊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交通、環保、氣象等有關單位和其他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反應和快速處置能力。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隊以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動的專職消防隊執行撲救火災任務時,可以對因占用消防車通道或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堵塞消防設施而影響撲救火災的車輛及其他障礙物實施強制讓道或者排除。

第三十一條 火災事故發生後,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保護好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封閉的火災事故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清理火災事故現場,不得擅自移動火災事故現場物品,不得更改、刪除火災安防技術監控記錄,不得擾亂火災事故現場調查秩序。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鑑定。

價格鑑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火災損失統計方法的規定對火災損失進行鑑定,出具鑑定意見。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公共建築使用瓶裝液化氣,地下建築使用液化氣作燃料;

(二)公眾聚集場所使用塑膠容器貯存汽油、酒精或者使用可燃氣體充填氣球及其他漂浮物;

(三)餐飲場所在餐廳內使用燃氣鋼瓶或者液體燃料。

第三十四條 建築物、場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當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一)屬於人員密集場所且存在較高火災風險的;

(二)附設在其他建築內,嚴重影響整個建築消防安全的;

(三)其他嚴重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確需整改的。

第三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存在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人員密集場所用火、動火作業時,未設定專人看護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施工時未將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的;

(三)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大連市消防若干規定》 同時廢止。

制定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大連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了解條例的制定和審議情況,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大連市消防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來,消防安全責任進一步落實,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消防工作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危險化學品聚集區及大型石油化工生產、儲存、運輸項目的消防責任需要進一步落實,審批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時如何徵求消防機構意見需要進一步明確,消防重點單位以及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需要進一步加強,消防隊伍的建設需要多層次多樣化的發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9年重新修訂,也應當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及時對若干規定進行調整,以此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鑒於此,修訂若干規定對於推進消防事業的發展,維護公共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2013年,市公安局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組,採取調研、論證、外出考察等方式,認真研究我市消防工作存在的問題,借鑑其他省市的做法,形成了若干規定(修訂草案)初稿,並徵求了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的意見。2015年8月7日,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若干規定(修訂草案)。議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後,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對若干規定(修訂草案)進行了初審。2015年8月27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若干規定(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並將若干規定(修訂草案)傳送給市人大法制委委員、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組成員以及市政協、區(市)縣人大常委會等相關單位和部門徵求意見。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反映的主要問題,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委員和市人大代表深入中山區葵英街道、天興羅斯福廣場以及消防支隊開展立法調研。12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次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若干規定(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對原有條款進行了全面修改,而且新增加了很多條款,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遼寧省消防條例》中所涉及的火災預防、滅火救援、消防組織建設以及監督檢查各個方面的內容,按照立法技術規範,應當將法規的名稱修改為“條例”,並提出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討論,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全文在大連日報和人大網站上公布,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12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鑒於修訂草案修改稿對原法規進行了全面修改,而且法規名稱也相應修改,建議將立法方式由對原法規的修訂改為重新制定。之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再次審議,經修改完善後,提出修改報告並形成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四十二條。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明確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是保障消防工作的基礎,條例在消防法規定的基礎上予以細化,分層級、分部門進一步明確各相關單位、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及區(市)縣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並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條例第五條規定,“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進一步做好城鄉消防規劃編制、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消防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專項規劃,對消防工作具有基礎性、長遠性的意義。條例在上位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消防規劃的編制,第九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並將城鄉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城鄉消防規劃。”
條例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範了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車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供水單位負責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和維護保養等工作,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缺損、無法正常供水的,應當書面告知供水單位進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公共消火栓。”
(三)進一步規範消防機構對特殊項目提出消防意見的職責
條例針對目前我市消防工作出現的實際問題,對危險化學品等項目立項規劃以及戶外廣告審批時,可能造成較大的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或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項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出具相關的意見,進而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規劃危險化學品聚集區及大型石油化工生產、儲存、經營、運輸項目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時,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答覆。”
(四)進一步完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及火災高危單位的管理職責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條例在固化成熟經驗的同時,進一步完善了消防管理模式和手段。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及時更新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條例第十八條是對火災高危單位的規定,明確了“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逃生和個人防護器材,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還應當配有急救箱,並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定個人防煙裝備。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其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五)進一步強化消防車通道、作業場地的建設和管理
加強消防車通道、作業場地的建設以及確保其通暢,能夠保障發生火災時予以及時救援,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條例第二十條強化了消防車通道、作業場地建設的規定,明確“居民住宅區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通道。高層建築應當在消防撲救面的室外劃定供大型消防車作業的場地。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等進行挖掘施工的,工程結束後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回填復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管理人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的行為應當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生火災時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堵塞消防設施的車輛或者其他障礙物。”
(六)進一步落實專職消防隊建設與管理
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消防隊為本單位及周邊地區消防安全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尤其是專職消防隊一直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落實業務經費,根據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配備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和專職消防隊員。單位專職消防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工資福利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撤銷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停止單位專職消防隊執勤的,應當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單位專職消防隊除承擔本單位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外,應當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動,參加社會火災撲救工作。”
(七)進一步細化法律責任
條例第三十五條至四十一條是法律責任部分,主要是根據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細化,更加體現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條例第三十五條是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是對人員密集場所違法行為的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是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撲救作業場地行為的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是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是對單位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條例第四十條是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審查情況的說明

——2016年3月22日在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盧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6年3月16日召開會議,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大連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大連市消防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2003年1月實施以來,對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個人和組織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防工作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9年重新修訂,《若干規定》的部分內容已經與上位法不相一致。大連市為了推進消防事業的發展,保障公共安全,維護法制統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該市實際,重新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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