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辦法

(一)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調查、督辦、處理等工作; 第九條投訴人對有關投訴處理機關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市外商投訴中心反映。 第十一條外商投訴處理機關在接到投訴人的投訴後,應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投訴人。

第一條 為改善大連市投資環境,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被授權、委託的行使行政處罰、行政管理權的機構的行政執法、行政管理、服務工作不滿意的,可以依據本辦法進行投訴。各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機關,應依照本辦法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第三條 大連市外商投訴中心(設在市外經貿局),是市政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調查、督辦、處理等工作;
(二)負責牽頭組織建設外商投訴處理網路工作;
(三)負責國家、省、市領導交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件的處理工作;
(四)負責縣(市)區政府、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稱先導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外商投訴處理的指導協調工作;
(五)負責對外商投資中涉及跨地區、跨部門(含司法、中直單位)投訴的協調工作;
(六)市外商投訴協調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外商投訴處理網路,設立"熱線電話",指定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管轄範圍內和上級交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處理工作。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負責人,和己批准設立或正在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方投資者及其代表,作為投訴人,可以向外商投訴處理機關投訴。
第六條 投訴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面談、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投訴。投訴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具體、明確。
第七條 投訴人將投訴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裁決的,外商投訴處理機關不再受理,已受理的投訴中止處理。
第八條 投訴人原則上應向所在地區的外商投訴處機關和與投訴內容相關的部門投訴。屬於跨地區、跨部的問題或確實不便向所在地區、部門投訴的,投訴人可以向市外商投訴中心投訴。
第九條 投訴人對有關投訴處理機關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市外商投訴中心反映。市外商投訴中心接到反映後,應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了解。對原投訴處理機關處理得當的,書面告訴投訴人;對處理不當的,可責成原投訴處理機關重新處理或直接進行處理。
第十條 外商投訴處理機關在收到投訴人有關投訴資料後,要做好登記並視情況轉有關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外商投訴處理機關在接到投訴人的投訴後,應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投訴人。受理後一般的應在一周內辦結;需要調查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30日內不能辦結的,應向主管領導報告並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縣(市)區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在投訴處理辦結後,應將辦結文書正文送交投訴人,投訴人在副本上籤字。同時將結果報市外商投訴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外商投訴處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著尊重客觀事實的原則,及時、公正地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港、澳、台同胞和華僑投資企業的投訴及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遇有困難需要有關機關協調處理的,可以直接找有關機關,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投訴程式申請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大連市外商投訴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暫行辦法》(大政發[1993]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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