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路燈設施管理規定

第四條路燈設施的規劃、建設或改造,統一由路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因意外事故損壞路燈設施的,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告路燈管理機構,並按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條使用路燈電源,須事先向路燈管理機構申請批准,並按規定交納用電費。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路燈設施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市內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政府所在地城鎮內的街道、廣場、橋樑、涵洞、地下通道等處的路燈設施,包括路燈燈具、線路、燈桿、變壓器、變電亭、電纜井和路燈標誌等,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市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城市建設管理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內路燈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電業、規劃、公安等部門,加強對路燈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門所屬的路燈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路燈設施的規劃、建設或改造,統一由路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各單位增設路燈設施,須經路燈管理機構批准,並按規定交納電費。
第五條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拆、遷路燈設施的,必須向路燈管理機構申請,並由路燈管理機構組織拆遷,所需費用和材料等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六條 因意外事故損壞路燈設施的,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告路燈管理機構,並按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條 使用路燈電源,須事先向路燈管理機構申請批准,並按規定交納用電費。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先申請的,須在用電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補辦用電手續。
第八條 路燈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路燈設施的巡檢、維護和停送電管理,確保路燈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保護路燈設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檢舉揭發危害路燈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路燈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路燈設施或使用路燈電源;
(二)依附路燈設施搭棚、建房、築牆或堆放、懸掛物品,利用路燈設施從事牽引作業、拴牲畜或搭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廣播喇叭等;
(三)向路燈設施射擊、投擲物體,向電纜井內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四)其他有損路燈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路燈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可按下列規定給予罰款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二)、(三)、(四)項規定的,可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一)項規定,擅自遷移、拆除路燈設施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擅自遷移路燈電源,未造成設施損失的,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三)損壞路燈設施不及時報告和採取應急保護措施的,處以損失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未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城市路燈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實施上述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通知書;罰沒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並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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