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的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均應依照本辦法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第三條 大連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監督和組織定量考核。
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內容,國家確定為二十項:
(1)汽車尾氣達標率;
(2)城市氣化率;
(3)城市熱化率;
(4)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
(5)民用型煤普及率;
(6)海域COD平均值;
(7)大氣總懸浮微粒年日平均值;
(8)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
(9)工藝尾氣(SOX、NOX、粉塵)達標率;
(10)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
(11)城市交通幹線噪聲平均值;
(12)煙塵控制區覆蓋率;
(13)萬元產值工業廢水排放量;
(14)工業廢水處理率;
(15)工業廢水處理達標率;
(16)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
(17)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率;
(18)生活垃圾清運率;
(19)城市人均綠地面積;
(20)城市污水處理率。
第五條 前條所列二十項內容,分別由各業務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實施,並負責完成考核、統計任務:市公安局負責第1項;市公用局負責第2項;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第3項;市衛生局負責第4項;市物資局負責第5項;市環保局負責第6~12項;市各工業主管局及重點企業負責第13~17項;市城建局負責第18~20項。
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分別負責本地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對市內四個區進行十三項內容的考核(第7~19項);對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全部二十項內容的考核。
第六條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應列為各部門和縣(市)、區領導的任期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政績的重要內容。並根據第四條規定的分工,抓緊進行現狀調查,制定一九九0年計畫和“八五”規劃,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市內四個區於一九九0年開始,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於一九九一年開始。
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將於每年一月,對各部門及縣(市)、區上報的考核統計結果進行一次抽查驗收,及時匯總上報省政府、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並向全市公布定量考核結果。
第八條 凡認真執行本實施辦法,積極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對不認真完成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任務,以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者,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和責令限期整改。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組織實施和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