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與業務範圍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大連市政府的領導下,為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事業的發展。(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開展再生資源行業調查。
(三)研究再生資源開發利用工作和行業深化改革中的問題,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法,提出改進意見。
(四)宣傳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出版再生資源刊物,開展學術、信息、經濟技術交流。
(五)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有關再生資源的信息,並以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人員,開展諮詢服務。
(六)協調會員之間的技術合作及信息交流活動,推動大連再生資源從業企業橫向聯繫與聯合,促進再生資源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的民間組織的聯繫。
(八)組織會員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組織行業開展公益活動。
(九)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委託的有關事項。
本協會一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會員、政府和行業企業服務,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協調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和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及政府參謀助手的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合作和交流,推廣再生資源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我市再生資源利用水平,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事業的發展,為我市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大連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的領導下,為實施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事業的發展,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聯合,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在再生資源事業中發揮調查研究、理論探討、參謀助手作用。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大連市西崗區香爐礁海防街23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實際情況及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協助政府進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管理,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 開展再生資源行業狀況調查,分析研究國內外再生資源發展動向,為政府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規、規劃、標準等提出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
(三) 研究再生資源開發利用工作和行業深化改革中的問題,探討解決問題的方法,提出改進意見。
(四) 宣傳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出版再生資源刊物,開展學術、信息、經濟技術交流。
(五) 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有關再生資源的信息,並以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人員,開展諮詢服務。
(六) 協調會員之間的技術合作及信息交流活動,推動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與聯合,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 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的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開展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活動。
(八) 組織會員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組織行業開展公益活動。
(九) 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國有、集體、民營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有關的事業單位及相關的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為團體會員;
(四) 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或技術、技能,關心、支持再生資源事業的學者、專家、管理人員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為個人會員;
(五) 本協會的會員應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出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足額繳納協會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出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實體及分支機構上交的管理費;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規定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核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賬目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核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2005年6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