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

大連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是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鎮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規範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鎮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規範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為在本市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在職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設立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貸款的資金來源為: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資金。
第三條 貸款業務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的銀行(以下稱代辦銀行)辦理。

貸款條件和範圍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購買公有住房、其他無房屋所有權住房的房屋使用權人以及與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使用權人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三)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關手續、檔案和按規定比例所需的自籌資金;
(五)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並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辦理住房置業擔保或為抵押物辦理保險的,還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有下列行為的借款人予以貸款: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權住房;
(二)按房改政策購買現住公有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權作抵押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及其他無房屋所有權住房;
(四)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五)購買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購買商品住房,其開發單位須同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合作協定》。

貸 款 程 序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貸款申請表》,並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一)合法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購房契約、協定書或有關部門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檔案;
(三)抵押物或質物的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和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四)應當提供的其他檔案或資料。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需要提供住房置業擔保或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的,借款人還需出具與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簽訂的書面檔案。
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後,應據實做好貸款審查工作,同時由其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評信委員會對借款人資信等級進行評審,確認借款人的貸款擔保方式,並在承諾期限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覆。
第八條 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契約(以下簡稱借款契約),向借款人發放所需貸款,其中購買售房單位(含開發單位)出售的房屋,由代辦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35%+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12×貸款期限。
最高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是雙方或只有一方繳納住房公積金,結合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可用量分別確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購買房屋價款總額中的自籌資金與貸款額的比例,根據購房類型的不同,分別確定。
貸款額度不能超過最高貸款額度和規定的貸款成數
借款人在最高貸款額外還需要貸款的,可以申請部分商業性貸款。
第十條 貸款最長期限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利率執行。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利率按契約利率執行。借款人超過借款契約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契約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貸 款 償 還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畫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一) 等額本息還款法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 (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 等額本金還款法貸款本金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 +(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貸款期月數
第十四條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要徵得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提前部分還款時,每次的還款額不得低於規定數額。所涉及的保險費、擔保費餘下部分可在貸款全部清償後返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須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並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儲超過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按照契約約定時間,在借款人每期償還貸款本息或支付逾期罰息等有關費用時及時扣款。

貸 款 抵 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須簽訂書面抵押契約,併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以所購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複抵押,並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抵押期內,未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變賣、饋贈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八條 抵押契約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契約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契約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併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購買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契約的全部權益抵押。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貸款質押或保證

第二十條 借款人可用國債、封存的國有商業銀行定期存單等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進行質押。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須簽訂書面質押契約,質押契約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一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內,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或者滅失的,由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評信委員會評審確認需辦理住房置業擔保的,可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銷的擔保,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契約。

抵 押 物 保 險

第二十三條 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評信委員會評審確認需辦理抵押擔保的,借款人須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四條 已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的,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毀損,借款人應負全部責任。
第九章 借款契約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借款契約需要變更的,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借貸雙方協商一致並徵得擔保人或保險人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協定。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契約。
第二十七條 擔保公司如發生合併、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按借款契約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契約終止。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法處分抵押物和質物:
(一) 借款人連續4個月(2000年12月31日前借款的為連續兩個季度)或在本契約期內累計6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後無法定代理人、財產代管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三) 借款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義務的。
借款人已辦理了擔保的,擔保人代借款人清償全部欠款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抵押權或質權移交給擔保人處置。
第三十條 抵押權人按規定處分抵押物,借款人不按期交出抵押物的,抵押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額和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所需各種費用的部分,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貸 款 監 督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未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或質物重複抵(質)押或拆遷、出售、贈與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違反借款契約其他條款的。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對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代辦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農稅局《對〈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說明》執行。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調整自住房屋時,待原貸款還清後,可享受再次貸款,但累計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貸款額度和最高貸款額度。
第三十六條 對償還貸款利息確有困難的借款人,公積金管理中心經核實可對貸款利息給予適當的減、免、緩。
第三十七條 借款契約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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