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築行業協會

大連市建築行業協會

大連市建築行業協會是大連市建築業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和科研、設計、監理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合,經市建委批准,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在中建協、省建協指導及市建委直接領導下,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體制模式,根據政府機構改革需要和國家建設部印發的《建設部有關司局職能轉移的意見》,行使對建築業的微觀管理職能,起到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面向企業,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協會自2000年10月成立以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想企業之所想,急企業之所急,辦企業之所需,踏踏實實地履行了協會所肩負的職責和任務,成為大連市建築業企業的“娘家”。

協會業務範圍

1、開展調查研究,為企業排憂解難,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2、受主管部門委託,做好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資質升級、資質增項的初審工作;
3、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做好國家魯班獎、省世紀杯、市星海杯優質工程評比工作;
4、組織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鑑定認證和推廣套用工作;
5、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各種培訓,建立了大連市建築行業人才市場,為企業提供大量人才。
6、開展企業誠信、發展外向型經濟、法律諮詢、信息交流等。 
協會將在重點扶持和培養中小型企業傾注更多熱忱,幫助企業做強做大,全面提高工程質量,加強經營管理, 搞好對外宣傳,協助解決拖欠款問題,促進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組織機構

會長: 張宏安
副會長: 於文華 馬寶承 孔憲文 孔繁英 王煨東 田喜山
田 斌 孫廣玉 劉風珍 安玉傑 朱萬里 衣景斌
宋建民 宋愛國 張廣學 張世良 李宴清 蘇躍
鄒德海 周泊霖 孟繁凱 林成武 施國楨 趙明陽
徐 紅 惠盛林 蔡萬生
秘書長: 徐紅(兼)
副秘書長: 肖應樂 陳杰 鄭劍峰

分支機構

​ 企業家工作研究會 ​ 中小企業發展研究會 ​ 外向型經濟發展研究會 ​ 項目經理專業委員會 ​ 建造師管理分會 ​ 建築模板分會 ​ 工程質量分會 ​ 建築安全分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大連市建築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DAL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DLCI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築材料和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基本職能,面向市場,立足企業,誠信維權,服務為本,加強自律,推動科技進步,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長春路2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大連市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願望,提出行業發展的有關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三)經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參與行業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企業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組織工程質量驗評活動。
(五)引導和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參與行業新技術、新產品鑑定及推廣,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及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
(六)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依據有關規定辦好會刊和網站,編輯、整理行業相關資料、文獻。
(七)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檢行評,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八)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行業培訓,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
(九)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等活動,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係,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單位創建和諧企業。
(十)協會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按國家、省、市規定,做好優質工程、優秀企業、優秀人才等表彰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企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取得建築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以及在建築行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書刊文獻資料和其它服務項目;
(四)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關心本會工作,積極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秘書處負責收回其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單位會員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本會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入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授予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副會長、秘書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聘任秘書長、任免副秘書長、部門負責人;
(五)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 完成會長交辦的工作;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捐贈和贊助;
(五)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能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 4月 2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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