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企業10強評選獎勵辦法

(五)從業人員,分值為10分。 凡被評為大足企業10強的企業,分兩檔計獎: (二)獲獎企業員工的獎勵,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重點企業的帶動作用,進一步調動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主觀能動性,推動大足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縣政府決定對效益好、貢獻大的企業10強領導集體實行精神和物質獎勵。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評選的原則
堅持考核評比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可操作性;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考評;堅持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和提高質量、效益相結合,鼓勵做大做強的原則。
第三條考核評選的範圍
凡大足縣轄區內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規模以上商業企業(批發企業為2000萬元、零售企業為500萬元、餐飲企業為200萬元)和三級以上建築、房地產企業(不包括非商品經營性的金融、保險、通訊等企業,以下簡稱“規模企業”)。
第四條考核評選的指標體系
大足企業10強的評選,主要從反映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發展能力、貢獻能力等綜合因素,在全面反映企業經濟綜合實力的基礎上,重點突出經濟效益、社會貢獻方面的成就。指標體系(權數)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固定資產總額,分值為15分;
(二)銷售(經營)收入,分值為20分;
(三)利潤總額,分值為15分;
(四)入庫稅金,分值為40分;
(五)從業人員,分值為10分。
權數反映各項經濟指標的重要程度和政策導向,根據近期企業經濟運行中的問題和特點進行確定。分值的計算實行加權法計算。
參評企業總分=各項指標值分別除相應指標平均值(規模企業)乘權數之和。
按照得分的多少評選出大足企業10強。
第五條考核評選的組織及實施:
(一)各規模企業的考核評選資料統一由各街鎮鄉、各經濟主管部門的財務、統計人員負責統計,各街鎮鄉和各經濟主管部門審核、簽注意見後統一上報縣企業經濟評價考核辦公室。
(二)由縣企業經濟評價考核辦公室會同縣目標辦、建委、財政局、統計局、貿易局、企業發展局、國稅局、地稅局對各企業上報的指標數據進行確認。計算出全部規模企業以上企業的位次排名。
(三)縣企業經濟評價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各企業的考核評選結果,並將審議後的結果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六條對參評企業年度內發生重特大安全、質量事故,企業職工未參加養老保險以及在考核評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評選資格。
第七條獎勵對象及方式
獎勵對象:大足企業10強的現任廠長(經理)領導集體。
獎勵方式:對評選出的大足企業10強,由縣政府授予“大足企業10強”稱號,頒發榮譽牌匾、榮譽證書,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獎金實行“基本獎+貢獻獎”的結構獎勵方式。所在街鎮鄉在綜合目標考核時相應加2分。
(一)基本獎
凡被評為大足企業10強的企業,分兩檔計獎:
前5名的10強企業,分別獎勵10000元;第6名到第10名的企業,分別獎勵5000元。
(二)貢獻獎
企業同時達到以下條件的方可計獎:
實現利稅總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規模企業;規模企業人均實現增加值為全縣企業平均水平的1.5 倍;規模企業連續兩年盈利,應上交稅收總額比上年增加,當年入庫率達95%以上。
凡符合獎勵條件的規模企業,其應得貢獻獎在剔除政策性增減因素後,以財政實得稅收額為依據。凡當年入庫稅收淨增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按淨增額1%的比例計發獎金;凡稅金淨增額在100萬元以下,5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按淨增額0.8%計發獎金;凡稅金淨增額在50萬元以下,2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按淨增額0.5%計發獎金。
“基本獎+貢獻獎”的最高獲獎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獎金渠道
獲獎企業的獎金由縣政府列入財政預算支付。
第九條獎金分配原則
(一)獲獎企業的法人即董事長或廠長(經理),按不低於獎金總額40%的標準分配獎金,其他現職廠級領導的獎金分配由企業自主決定;
(二)獲獎企業員工的獎勵,由企業自主決定;
(三)獲獎企業員工獎金的具體分配方案及分配實施結果,須報縣企業經濟評價考核辦公室備案;
(四)進入重慶工業50強、民營企業50強和獲市優秀領導集體的企業按市的規定標準進行計獎(若由縣財政支付的,就高不就低,不重複計獎)。
第十條其他:
(一)獲縣政府獎勵的廠長(經理),企業正常的獎金仍可按規定領取。
(二)為落實、體現縣政府對有功企業領導者給予獎勵的精神,獲獎者的獎金歸個人所有和支配。
(三)大足企業10強的考核評選,必須嚴格執行《統計法》、《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和《會計法》的規定,每年由縣企業經濟評價考核辦公室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獲獎企業進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對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榮譽,一經查實,要予以嚴肅通報批評,取消大足企業10強榮譽稱號,並追繳榮譽證書、牌匾和獎金。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企業經濟評價考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企業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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