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根據《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設立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行署國土資源局),為行署辦事機構,掛大興安嶺地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將大興安嶺地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的職責整合劃入行署國土資源局。
(二)加強全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加強耕地保護的責任落實,強化土地開發整理職責,實現土地供需總量平衡。
(三)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全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制定土地利用、礦產勘查等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規劃、計畫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按規定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登記;指導全區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工作。
(五)承擔全區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初步設計審查。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區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區重大土地調查專項。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收儲、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府收購收回、轉讓等管理辦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和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承擔應由行署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區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全區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九)負責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全區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申報工作。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區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地質勘查專項,統一管理全區國家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負責礦產資源利用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提供全區礦產資源數據。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管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質環境問題。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和監管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監督、指導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與監督。
(十四)承辦行署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行署國土資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政府採購、機要、檔案管理、電子政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規範性檔案備案、資產管理等事務性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文稿的起草,組織局年鑑史志的編輯與研究;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和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二)調控與規劃科
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全區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全區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三)項目管理科
負責全區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土地開發整理、礦產資源勘查、地質環境保護、礦產資源保護等各類國土資源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項目投資計畫執行、資金使用和各類制度的落實情況;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相關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財政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與財務監督工作。
(四)耕地保護與地質環境科
承擔全區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和復墾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監督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和農業地質及地熱資源勘查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地質環境項目審核與監管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監測及礦泉水鑑定管理工作。
(五)地籍與劃界科
組織實施地籍、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管理辦法;指導全區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各縣區土地登記、土地確權劃界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匯交和共享管理;組織實施土地調查、監測、項目勘測、統計工作;規範、監管土地調查、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承辦縣區所屬的土地確權劃界、落界、登記工作;負責全區內其他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實施並完善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應由行署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七)土地整理科
負責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監督管理;承辦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立項、設計及項目竣工驗收;負責編制並組織落實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大工程方案;擬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監督檢查操作規範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礦產開發管理科
按規定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管理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分解省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九)地質勘查與礦產資源儲量科
負責全區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全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實施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依法管理礦業權評估;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除外)的監督管理。
(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
制定執法監察案件查處方案;負責局立案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組織全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專項檢查,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受理和督促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執法監察綜合統計;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土地規劃執行情況、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執行情況、礦業權出讓、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違反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縣(區)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指導協調信訪工作。
(十一)紀檢監察室
負責本局及系統內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區國土資源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上級決定、命令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幹部實行監督;受理對管轄範圍內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申訴和初步核實;按規定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十二)人事科教科
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承擔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管理工作;承擔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系統教育培訓;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和外事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行署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工勤人員編制3名。領導職數:局長1職,副局長3職,紀檢組長1職,執法監察局局長(高配副處級)1職;科長11職,副科長1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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