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四)負責民族理論和政策的研究,開展民族情況調查和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八)組織開展宗教理論、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或擬訂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宗教科開展宗教理論、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或擬訂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擔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民族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二)負責協調和辦理民族團結、民族平等和民族互助的各項事務,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權利,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新型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三)加強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調研,當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積極爭取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專項資金,並參與監督、管理和安排使用;以創建民族團結示範村為重點,參與少數民族地區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工作。
(四)負責民族理論和政策的研究,開展民族情況調查和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五)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推廣使用和民族古籍的整理工作;參與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等事業的發展。
(六)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教育、使用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七)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和文化交往活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涉外民族接待工作事宜,做好接待工作;組織少數民族外出參觀、學習、考察、訪問。
(八)組織開展宗教理論、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或擬訂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十)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十一)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推進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後備人才。
(十三)負責了解掌握周邊地區宗教情況,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宗教界對外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四)指導大理經濟開發區、大理旅遊度假區及鄉(鎮)有關民族業務工作和依法開展宗教事務工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事務的重大問題;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州民委、州宗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辦機關文秘、督辦、信訪、機要、信息、檔案、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老幹部和黨群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協調機關內部科室關係和外部關係;承辦機關綜合性會議及其他活動。
(二)民族科
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參與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民族地區改革開放、加快發展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市內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負責民族專項資金、專項貸款項目的調查論證、申報、實施和管理檢查工作;統計、分析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分類指導和試驗示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工作,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的研究;團結聯繫民族人士,開展民族團結表彰活動,組織少數民族參觀考察事宜,負責民族地區之間、民族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活動。
(三)宗教科
開展宗教理論、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或擬訂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擔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五大宗教”以外的民間宗教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行政審批和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工作;負責指導兩區及鄉(鎮)依法對宗教事務和民間宗教事務開展工作,指導、幫助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對民間宗教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承擔管理伊斯蘭教朝覲事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承擔聯繫宗教界人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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