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一)貫徹國家建設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指導或監督實施。 (五)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 (十)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建設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指導或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規章制度、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規章制度、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經紀等中介機構,推動相關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指導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城鎮房屋拆遷和房屋安全鑑定等工作。
(四)承擔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城鎮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的相關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擬訂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做好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與清出、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工程許可、工程質量監督與管理、工程質量投訴、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工程檢測工作;監督管理建築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承擔城市供排水、市政道路、照明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牽頭或會同、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城市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實施。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鎮建設的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示範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編制,指導開展相關推廣套用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十)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參與編制地震防災規劃;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參與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相關工作;負責市地震恢復重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管理和勞動標準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建設系統的人才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辦大理市人民政府和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新聞宣傳、政策調研和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文書處理、檔案管理、車輛管理、機要保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來信來訪、信息直通車、網上信訪系統等民眾投訴、諮詢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局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政治思想、黨員教育、黨員統計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制定財務計畫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管理機關固定資產和財務;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財務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社會集團購買力及專控商品的審查、報批和財務核算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檢查、監督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
負責擬訂全市住房保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住房保障及房地產市場相關數據統計上報工作;負責轄區內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等機構的資質申報、年檢初審和動態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查發放等工作。
(四)建築業管理科
擬訂全市建築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行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業;負責建築施工、建築裝飾、工程監理、工程檢測、質量監督等企業和機構的資質申報、年檢初審和動態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審查通知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五)城鄉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市和村鎮建設的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特許經營管理,負責供氣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指導和監督行業內城市供排水、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運營安全;負責城市和村鎮建設相關數據統計上報工作;指導村鎮建設、村莊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改造建設、農村住房安全;負責小城鎮、中心集鎮建設的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工作;指導村鎮房屋設計與施工;組織開展農村工匠培訓,推廣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紙。
(六)人事法規科
負責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考核及建築施工、房地產行業執業資格考試註冊等工作;負責政府自身建設,組織、參與糾紛調處、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意見、建議、提案、議案的辦理;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幹部職工教育管理、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復退轉軍人安置、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工、青、婦及計畫生育、防艾等工作。
(七)總工程師辦公室
負責監督執行建設技術規範、行業標準及上級有關規定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技術審查;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論證和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和規範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套用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相關工作;擬訂科學合理的地震恢復建設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督促實施;參與抗震設防規劃的編制、審查及上報工作;參與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參與有關部門進行抗震鑑定、抗震加固工作;負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恢復重建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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