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現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的一部作為新刑律頒布前的過渡性法律。

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條,於1910年5月15日頒行。《大清現行刑律》改變了舊律中按六部分類的辦法,刪去了吏、戶、禮、兵、刑,工等各種律目;對舊律中純屬民事、商事的條款予以分出,不再處刑;對;日律中規定的答刑、杖刑改用罰金代替;對舊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當地服刑;對凌遲、梟首、戮屍等酷刑予以廢除,規定死刑只有絞刑和斬刑兩種,同時廢除了緣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對舊律中禁止同姓為婚、良賤為婚等過時的條文予以廢除,增加了有關毀環鐵路罪、毀壞電訊罪、私鑄銀圓罪等條文。《大清現行刑律》的內容雖然有所變化,但基本上沒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為新刑律頒布前的過渡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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