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目標
責任單位
各省(區、市)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是目標責任書的核心內容。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山東)、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內的10個省及重慶市重點考核PM2.5年均濃度下降情況,其中,北京、天津、河北確定了下降25%的目標,山西、山東、上海、江蘇、浙江確定了下降20%的目標,廣東、重慶確定了下降15%的目標,內蒙古確定了下降10%的目標。其他20個省(區、市)重點考核PM10年均濃度下降情況,並根據各地環境質量狀況,將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劃分為五檔:PM10年均濃度遠低於新空氣品質二級標準的省份要求其持續改善,PM10年均濃度接近二級標準或超標的省份,根據超標程度,要求其分別下降5%、10%、12%、15%。治理目標
目標責任除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外,目標責任書還包括《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中的主要任務措施。對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6省(區、市),目標責任書明確了煤炭削減、落後產能淘汰、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鍋爐綜合整治、機動車污染治理、揚塵治理、能力建設等各項工作的量化目標,並將工作任務分解至年度;對於其他省(區、市),提出了任務措施的原則性要求。目標責任書要求各地制定實施細則和年度計畫,分解落實任務,細化到年度。為保障目標如期實現,國務院將頒布考核辦法,每年對各省(區、市)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和任務措施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通過考核的地區,環境保護部將會同組織部門、監察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有關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全國已有十幾個省份陸續出台實施方案,明確具體防治措施,將任務逐一落實到市、縣和有關部門,並與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簽訂了目標責任書。
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PM2.5年均濃度下降目標
-25% 北京、天津、河北-20% 山西、山東、上海、江蘇、浙江
-15% 廣東、重慶
-10% 內蒙古
PM10年均濃度下降目標
-15% 河南、陝西、青海、新疆-12% 甘肅、湖北
-10% 四川、遼寧、吉林、湖南、安徽、寧夏
-5% 廣西、福建、江西、貴州、黑龍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