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旅遊局

(二)建立轄區旅遊檔案職責交給縣(區)。 (三)編制轄區旅遊規劃職責交給縣(區)。 (五)對轄區旅行社監督職責交給縣(區)。

根據《大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黑編[2010]30號),設立大慶市旅遊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旅遊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
(二)建立轄區旅遊檔案職責交給縣(區)。
(三)編制轄區旅遊規劃職責交給縣(區)。
(四)轄區國內旅行社理賠情況登記備案職責交給縣(區)。
(五)對轄區旅行社監督職責交給縣(區)。
(六)取消新建旅遊區(點)檢查驗收職責。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旅遊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統籌協調全市旅遊業發展,擬訂全市旅遊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審查縣(區)旅遊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和重大活動推廣;引導旅遊企業市場開發促銷;指導旅遊文化建設;指導全市旅遊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
(三)組織普查、規劃全市旅遊資源;指導和協調旅遊資源的開發保護;指導全市旅遊區(點)的規劃、開發;對旅遊項目的建設與開發提出建議,承擔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全市旅遊產品、旅遊商品、旅遊紀念品的規劃開發工作;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組織大型旅遊節慶活動的策劃和實施。
(四)承擔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貫徹執行旅遊區(點)、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負責對旅遊景區、旅遊飯店、旅遊滑雪場、家庭旅館等實施服務質量等級標準化管理;負責全市旅遊安全、旅遊保險、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旅遊誠信體系建設和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五)指導全市旅遊業體制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推進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制定旅遊人力資源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組織指導全市旅遊培訓工作。
(七)負責設立旅行社的審核、申報及旅行社分支機構備案管理;負責導遊員管理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旅遊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編制、人事、機關財務報賬、審計、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承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科室目標管理的考核;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規劃發展科。
擬訂全市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市旅遊資源普查、建立旅遊項目庫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旅遊資源的開發與保護;監督管理旅遊發展資金的使用;負責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旅遊企業體制改革和經營;對旅遊項目的建設與開發提出建議;依法審查縣(區)旅遊規劃;整治和改善旅遊環境,規範旅遊區(點)旅遊經營服務活動。
(三)旅遊促進與對外合作科。
擬訂全市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旅遊行業境內外市場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旅遊行業整體形象宣傳工作;指導全市旅遊文化建設;負責旅遊企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旅遊區(點)、旅遊產品開發及推介工作;研究國內外旅遊市場動態信息,為旅遊企業提供市場開發和產品開發信息;組織開展全市旅遊行業重大促銷活動;指導旅遊信息網路建設和旅遊諮詢服務工作。
(四)監督管理科(政策法規科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設立旅行社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旅行社設立分社、服務網點及變更的登記備案;負責導遊員管理工作;負責三星級以下旅遊飯店的評定、覆核及推薦四星、五星級旅遊飯店工作;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督檢查服務質量;指導旅遊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指導和協調全市旅遊安全、旅遊保險、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推進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承擔由本部門承辦的行政訴訟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全市旅遊調研、綜合統計、分析、信息收集及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旅遊史志的編纂工作;制定旅遊行業人才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旅遊從業人員崗位資格認證審核、申報工作;指導旅遊培訓中心工作。
(五)綜合協調辦公室。
組織大型旅遊節慶活動的策劃和實施;牽頭開展中國(大慶)濕地旅遊文化節活動;組織指導各縣(區)旅遊局、各旅遊企業節慶活動和會展工作;參加國家旅遊局和省旅遊局組織的節慶活動,推動大慶旅遊產業發展;承擔假日旅遊活動的謀劃和調度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市紀檢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旅遊局事業編制15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
科級領導職數:科長6職,副科長1職。主任科員1職。
五、其他事項
(一)處級職數由市委組織部另行明確。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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