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撤銷停用
參與者變更賬戶戶名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以及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住址等其他開戶資料的,應及時通知代理結算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代理結算銀行提出撤銷外幣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
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行;
4.退出外幣支付系統;
5.其他需要撤銷外幣結算賬戶的情形。
代理結算銀行不再承擔某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資格時,應告知在本行開立外幣結算賬戶的參與者不再將其相關賬戶用於外幣支付系統。
服務
系統營業準備階段,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定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上傳各參與者的日初可用額度。
系統日間運行階段,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參與者的指令,調整參與者的圈存資金;應根據參與者的申請,調整其授信額度,並將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變化情況及時傳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在系統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對於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約定的記賬順序,及時完成外幣支付業務的記賬工作。對於清算結果為淨貸記且鎖定金額超過圈存資金與授信額度之和的參與者,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定,及時通知參與者,並根據參與者的指令及時調整其圈存資金。
系統日終,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約定的記賬順序完成記賬工作。代理結算銀行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傳送的當日支付業務數據後,應將其與自身存檔的支付業務數據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應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申請下載清算淨額明細並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數據為準進行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協定中隔夜投資方式和利率水平,為參與者日終後結算賬戶中的賬戶餘額提供隔夜自動投資服務。
代理結算銀行應向參與者提供賬戶餘額查詢以及與外幣結算賬戶有關的情況。
開立
參與者應在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新開設外幣結算賬戶或指定相關賬戶作為外幣支付系統的結算賬戶。外幣結算賬戶既可以是只用於辦理外幣支付系統支付業務的賬戶,也可以是同時用於其他外匯業務的賬戶。
參與者向代理結算銀行申請開立外幣結算賬戶時,一般應向代理結算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檔案:
1.開設或指定某幣種結算賬戶的申請書;
2.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4.金融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5.金融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6.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7.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樣本及預留印鑑。
開戶流程
開戶申請書;
單位開立外幣賬戶介紹信;
對公客戶信息採集表;
1.開戶申請書;
2.單位開立外幣賬戶介紹信;
3.對公客戶信息採集表;
4.單位結算賬戶信息補充表;
5.盡職調查意見書(我行填寫,客戶確定);
6.支付密碼業務申請書——可選;
7.人民幣結算賬戶支付密碼申請(變更)信息表——可選;
8. 支付密碼協定——可選;
9..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定;
10.開戶許可證;
11.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12.組織機構代碼正(正本、副本);
13.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14..驗資報告;
15.機構信用代碼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