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一)外幣業務的記賬方法
企業外幣業務記賬方法的選擇,與企業記賬本位幣的確定有密切關係。外幣業務記賬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外幣統賬制,一種是外幣分賬制。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二)匯率
1.買入匯率、賣出匯率和中間匯率
2.匯率標價方法
(1)直接標價法,我國用直接標價法
(2)間接標價法
(三)外幣交易的賬務處理
1.外幣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式
外幣交易的核算,首先應設定外幣賬戶。企業應設定的外幣賬戶主要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賬戶,以及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股利、預收賬款等債權債務外幣賬戶。在外幣業務核算中涉及的如原材料、固定資產、實收資本等賬戶,屬於非外幣賬戶。企業應在涉及外幣業務的賬戶中按外幣種類分別設定明細賬戶,詳細反映外幣賬款的收付結存情況。
不允許開立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設定外幣現金和外幣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幣賬戶。
其次,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以交易實際採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是指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通常情況下,企業應當採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波動不大的,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但前後各期應當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當期的近似匯率。
最後,匯兌差額的會計處理,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1)外幣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等。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應當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後,再計提減值準備。
(2)外幣非貨幣性項目
非貨幣性項目,是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
對於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除其外幣價值發生變動外,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相應的匯率變動的影響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2.外幣兌換業務
外幣兌換業務,包括企業把外幣賣給銀行、向銀行結匯、購匯以及用一種外幣向銀行兌換成另一種外幣等。
(1)企業把外幣賣給銀行
企業把持有的外幣賣給銀行,銀行按買入價將人民幣兌付給企業。企業按實得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人民幣戶)”科目,按實際兌出的外幣額與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外幣戶)”科目,因銀行買入價與折算匯率不一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2)向銀行購匯
企業向銀行購入外匯時,銀行按賣出價向企業收取人民幣。企業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折合的人民幣之間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3.借入或借出外幣資金業務
企業借入外幣資金時,按照借入外幣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同時按照借入外幣的金額登記相關的外幣賬戶。
4.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企業發生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時,應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將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入賬。期末(月末、或季末、年末),對所有外幣賬戶餘額按期末市場匯率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5.外幣投入資本
外幣投入資本屬於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採用契約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