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研究

圖書信息

作 者: 錢鋒

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研究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研究
叢 書 名:法官學術論叢出 版 社: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ISBN:9787802193802出版時間:2008-03-01版 次:1頁 數:395裝 幀:平裝開 本:大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外國法律與港澳台法律

內容簡介

具體到中國,隨著“一國兩制”戰略構想的實現,我國政府已成功地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但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各地區法律地位平等,並享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這樣便出現了“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各自法域法院就互涉的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只在其法域內具有效力,若要在對方法域具有效力,該判決必須經對方法院認可。儘管不涉及主權,要真正做到各法域法院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難度同樣很大。
但是,“判決之效力,能改變當事人間之原權義,而產生新權義,一國既承認當事人在外國取得之權利,而於他國之判決,若否定之,亦有悖於理論。”隨著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需求日益增長。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承認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法律效力,並在必要時予以強制執行,已成為世界許多國家的做法。美國一位教授指出,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基於這樣的一種認識,即如果判決在被告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能夠獲得順利執行,國際社會就能協調的發展。為實現這一目標,國際社會始終努力不斷,經過10多年的磋商,2005年6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外交大會通過了《選擇法院協定公約》,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制度向前邁了一大步。與此同時,我國不同法域間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談判結出碩果,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達成了《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關於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月7月,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案件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亦正式簽署,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終於有了相互認可與執行判決的法律制度。

作者簡介

錢鋒,1964年生,法學博士,現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私法學副會長,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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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概述
第一節 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概念
第二節 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歷史沿革
第三節 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理論依據
第四節 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法律淵源
第二章 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與基礎
第一節 管轄權基礎
第二節 終局性要求
第三節 公共政策標準
第四節 自然公正及欺詐例外
第三章 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程式與方式
第一節 承認與執行的請求和審查
第二節 承認與執行的具體方式及其運用
第四章 國際社會在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中的矛盾與協調
第一節 《布魯塞爾公約》體系
第二節 國際私法會議體系
第五章 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制度在我國的建立與完善
第一節 內地對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二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三節 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四節 台灣地區對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六章 我國區際法院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
第一節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
第二節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
第三節 大陸與台灣地區法院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
第四節 完善我國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制度的對策建議
附錄
附錄一 《選擇法院協定公約》
附錄二 《布魯塞爾公約》
附錄三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附錄四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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