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款是指借款人通過銀行辦理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長期優惠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款

是指外國政府為支持本國產品出口而向我國政府提供優惠貸款,再由銀行轉貸,用於為國內企業引進技術、設備等。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有關規定,政府貸款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等非盈利項目,若用於工業等盈利性項目,則貸款總額不得超過200萬特別提款權。貸款額在200萬特別提款權以上或贈與成分在80%以下的項目,須由貸款國提交OECD審核。中國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始於1979年。目前中國日本德國法國西班牙義大利加拿大英國奧地利澳大利亞瑞典科威特荷蘭芬蘭丹麥挪威

細分種類

根據財政部有關檔案規定,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款包括三類:
*第一類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或中央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承擔償還責任並作為借款人的項目;
*第二類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
*第三類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最終還款人的項目。

從貸款來源分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款主要包括純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款、外國政府混合貸款轉貸款。

業務特點

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款的利率低且期限長。利率通常不超過3%,有些國家的政府還可提供無息貸款。期限按國別10年至40年不等。但是,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具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如須採購貸款國設備、須經借貸兩國的政府審批、採購第三國設備和技術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商務契約金額的10%至30%。但有些國家如科威特、德國、北歐投資銀行等允許採用國際招標採購,不受國別限制。

適用範圍

已申請獲得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業務,在我國國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經法人授權的非法人單位。一般而言,可獲得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大部分為環保、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不同國家的規定有所不同,具體的情況可從當地的發改委和財政部門獲得信息。
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款項目的審批環節耗時較長。因此,不適合急於使用資金的項目。

業務流程

1、借款人向當地發改委和財政部門同時提出項目申請。在項目獲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外國政府貸款立項後,向銀行申請轉貸;
2、銀行對項目進行調查、評估和審查;
3、銀行與客戶簽署轉貸協定,辦理轉貸手續;項目實施全過程應接受銀行監督;
4、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直至貸款的本金、利息及有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

收費標準

一般情況下,銀行只收取轉貸利差。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轉貸利差在0.2%至2%之間,具體取決於項目的金額和擔保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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