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貸款的賬務處理
這是一個會計科目,編號1325 轉貸款
本科目核算銀行根據協定轉貸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
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銀行發放轉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等科目;銀行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取利息時,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到期借款人償還貸款時,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應對轉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併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不能收回的轉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准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按轉貸款種類及借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銀行發放的轉貸款。
轉貸款的申請條件
首先,個人住房貸款原借款人在提出貸款轉讓申請時,應無拖欠銀行貸款本金、利息。
其次,借款人申請轉貸款業務,除需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抵押物為現房時,轉讓雙方應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契約》。
(2)當抵押物為期房時,轉讓雙方應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契約》“契約權益轉讓書”。出讓人未付清全部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轉讓須經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出讓人已付清全部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轉讓應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