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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定 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必須遵守《收養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關係.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法務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明確了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的具體程式和辦法.辦法明確,凡是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均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並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關於收養的程式,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申請.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均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收養人的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被收養人的對象或者具體姓名等內容.收養申請和收養人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須經其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收養人須提交的檔案,必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具體檔案包括以下8個方面:1.收養申請書;2.出生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5.身份健康檢查證明;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7.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