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交易市場參與者行為準則

外匯交易市場參與者行為準則 

(一) 基本標準

1.目的
本準則目的是規定外匯交易市場產業活動標準化行為的根本性質。此行為應保證參與外匯交易的交易員的適當名譽、高水平熟練度和誠實, 以及涉及上述活動的銀行機構其它工作人員和高級經理們。
2.參加交易行為的管理層的責任
交易工作人員(交易員和支持人員——內勤)的行為,必須由各自銀行機構的高級經理們掌控。此外,管理層必須準備書面的指導方針,描述交易員和支持人員的職能,以及權利和義務。具體來說,這些指導方針應包括:
——進行交易操作的政策;
——被授權進行既定操作的人員名單;
——將在交易業務中套用的金融手段(工具)的清單;
——公開的成交量限制;
——如果虧損,最大允許虧損水平(所謂的止損限制);
——交易的確認及其報告程式;
——可能的對應銀行機構名單;
——由個人對應人員設定對交易操作的限制。
3.參與交易活動人員的責任
被指派為外匯業務的所有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行為標準:
——嚴格按照現行規則(指令),僅在設定的限制內完成交易操作;
——在交易操作過程中遇到任何困難,立即通知管理層。
4.市場術語和定義的套用
為避免誤解,銀行機構的高級管理層必須確保所有工作人員知道並能套用普遍接受的交易和外匯術語。
5.交易室與內勤室
銀行機構的組織結構在交易室與內勤室(即財務記錄處理部門)確保清楚的區別很有必要。此外,這些內設單位在職能和場所方面應分開,以避免交易人員出現在內勤室和內勤人員出現在交易室。在交易完成後,準備好相關交易單,對應的內勤人員必須確認(通過電傳,SWIFT或其它可接受的電信方式)交易單上載明的條件,執行付款並記錄。
6.交易登記
交易應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以交易單形式進行登記,交易單必須傳輸給內勤室以做進一步處理。交易單也可以通過計算機終端進行傳輸。
7.記賬
連同會計部門,內勤室應負責及時記錄所有交易,並再評估資產與負債。國際結算完成的平均時長為2天。因此,記錄應立即跟隨單個達成的交易,以確保適當控制風險,這不能通過套用起息日的記錄慣例達到。
8.磁帶錄音
經驗證明,交易的磁帶錄音是解決可能產生的問題的可行辦法。為使問題簡單化,建議在實踐經驗支持的儘可能長時間內保留磁帶。
9.營業時間後交易業務的完成
考慮到目前的事實,外匯市場無間歇運行,即24小時運行,也有些銀行機構在營業時間後進行外匯交易。外匯交易發生在交易室外,是額外風險的來源,這可能不被記錄或有些情況下遭到對應機構拒絕。為避免此種情況,銀行機構管理層必須為那些交易員創造適當的工作條件,使他們將有權在營業時間後在交易室外進行交易操作。對於這種情況,有必要規定使用的金融手段(工具)種類和允許的交易業務最高交易額。

(二)協調交易業務科技循環的標準

1.外匯交易市場營業時間
應為外匯交易市場設定辦公時間(即開盤和收盤)。
2.確認程式
交易員必須口頭確認交易。繼所述確認,內勤室應重複(反覆)此確認。後者的確認應儘快轉遞(通過電傳,SWIFT或其它電信方式)給對應銀行的內勤部門。在備忘錄(底稿)任何此類額外確認應包括以下信息:
——達成交易採用的方式(電話,電傳);
——起息日和交易的截止期;
——合伙人的姓名、地點及其對應銀行;
——兌換匯率、金額和貨幣種類;
——交易種類(買,賣)和交易方(買方,賣方);
——設定標準化的術語和條件;
——任何其它必要信息。
額外的確認應在收到後立即全面核實。此外,如果在核實中發現差異,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修正這些差異。如果對方傳輸的確認被證實不正確,為之後收到修正的確認,應立即通知對方。
3.支付命
為避免延誤支付,排除交換檔案中包含分歧的可能,相互之間經常參加交易的合伙人,應使用之前同意的標準化支付命令。
4.機密性
機密性和匿名是專業外匯交易市場運行的必要前提條件。市場參與者需確信只有參與交易的具體對應人員將知道他們參加任何具體交易的意圖,或已完成交易的性質。銀行機構的管理層應確保所有必要的程式在適當的位置,使得工作人員知道何種信息被認為是保密的,且在哪種情況下有必要遵守匿名。如果機密性原則被忽視,管理層需採取適當措施。
禁止交易員因私人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以及懷疑用人單位(僱主)。沒有當事方的直接允許,禁止交易員泄露有關已完成交易的信息。也禁止交易員向機構內部其它在工作權利和職責下無權掌握此類信息的工作人員,轉達和傳播信息。

(三)道德規範標準

1.關於交易員自己的開支交易
通常理解為所有交易員專注於用人單位的交易,並且他們不涉及他們自己資金的交易。此慣例便於最大限度地完成他們職責的公正性。銀行機構管理層需意識到,如果允許交易員用其自己開支進行交易,並且使用他們代表用人單位(僱主)時使用的相同金融手段(工具),那么將會產生利益衝突,結果對機構名譽帶來負面影響。
2.防止欺詐
所有工作人員應謹慎,以避免欺詐。這適用於這些場合,當:
——當交易完成時在付款期間檔案未被交換;
——從交易產生的付款付給第三方;
——對應人員未能重複對已完成交易的確認;
——忽視預先程式完成交易。
3.娛樂、禮物和賭博
銀行機構的經理們,及其工作人員,均不得以達成交易為目的向其它機構的工作人員提供報酬。也禁止銀行機構管理層和工作人員從其它機構工作人員索要報酬。
如果此類報酬被認為通常的做法,管理層必須詳細說明相應機制,規範贈與、禮品收受和組織娛樂的條件。有必要確定何種禮品可以提供或接受。必須清楚界定允許交易員與市場其它參與者一起賭博的情形。
4.禁令
銀行機構管理層必須絕對禁止其工作人員當不清醒時進行交易操作。如果此情況被鑑定,必須開除交易員的職務。
5.洗錢
所有銀行機構必須最大程度地掌握它們客戶的信息,並確信代表其客戶完成的交易並非用於洗錢目的。
喬治亞中央銀行代行長
MerabKAKULIA

參考資料:www.95cj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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