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說明:
堂區parish不易下定義,但應有以下因素:1)一個敬禮的場所,方便信友與司鐸聚會。2)一個固定的地區和經常來聖堂參禮的教民。3)一個留守聖堂為行禮儀的牧人,以及能維持敬禮和救助窮人的經費。
(二)簡史:
(1) 第五至六世紀,教會敬禮的場所在人口多的城市建立起來,使信友方便參與。以後在鄉村也建立起堂區,主教堂是這些堂區的中心。第七及第八世紀,社會的古老架構解散,堂區屹立不搖,成了基督徒的合法聚會所。第九世紀宣講進展,因不同的文化及人口增多,堂區也增加起來,司鐸確保鄉村教會或堂區的一切禮儀和牧靈職務。中世紀平信徒貴族常沒收堂區財產,他們不但控制自己出錢興建的堂區財產及收支,也控制其他要求他們保護的堂區的財產。
(2)教宗額我略七世(Gregory VII, 1073-1085)的改革攻擊這種侵害,但原則上不禁止聖職人從平信徒手中接收聖堂;恢復主教對堂區主任的任命權。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規定每一群教民(people)成立一個堂區並有自己的牧人。
(3) 1917年所頒布的教會法典綜合老的法律和羅馬聖部的決議,清楚主張「地區堂區」,要設「人稱堂區」必須請求聖座意見。堂區牧靈工作是由主教任命的司鐸來擔任。教區應細分成堂區。
(4) 1983年的新法典不再把堂區定位在教民或地區上,而是根據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教會學定位在受過洗者的團體,「堂區是一個個別教會中固定建立的信友團體,其牧靈職務是由堂區主任,在教區主教的權下負責管理,是為堂區的本有牧者(法典515條1項)。」但是法典也允許堂區由一組司鐸來管理,但其中應有一人為主任(法典517條1項),也可將堂區委託給一位執事或一個平信徒或一個團體來管理,但必須有一位司鐸來領導(法典517條2項)。
(三)神學觀點:
堂區不是教會主要的和決定性的架構。堂區之所以是教會,是看在堂區內已領過洗的人,是否能夠忠信而又完整地領受到天主的生命和聖言,此聖言是基督經由宗徒而傳授下來的。
堂區的教會性端賴聖職與團體的相互影響,以及教會這兩方面的忠誠與活力。在堂區的所有職務中,感恩禮的舉行是中心,因為在感恩禮中團體因基督的奧跡而革新,賦予它團結與生氣。堂區是教會的細胞,堂區落實教區所實現的事。再者,堂區投入社區工作,成為人們的合一聖事;教會及世界─ 堂區和其環境─ 的不同關係是互補的:福傳與服務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