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 名:基礎測繪條例釋義
作 者:宋超智
出版時間: 2009年06月
ISBN: 9787509312612
開本: 16開
定價: 12.00 元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基礎測繪定義】
第三條 【基礎測繪性質、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財政支持】
第四條 【工作原則】
第五條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提高基礎測繪水平和保障服務能力】
第二章 基礎測繪規劃
第七條 【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基礎測繪規劃專家論證和徵求意見】
第九條 【基礎測繪規劃公布和修改】
第十條 【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編制和備案】
第十一條 【應急保障預案制定職責和預案內容】
第三章 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依據和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條件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條 【基礎測繪活動應遵循的技術原則】
第十八條 【基礎測繪設施建設和資金安排原則】
第十九條 【基礎測繪設施保護】
第二十條 【地方作好基礎測繪應急保障的職責】
第四章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與利用
第二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更新義務】
第二十三條 【批准或核准測繪項目前徵求意見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義務】
第二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管理義務】
第二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依法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八條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九條 【無資質測繪】
第三十條 【超越資質等級許可測繪】
第三十一條 【違反基礎測繪活動應遵循的技術原則】
第三十二條 【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
第三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時間效力】
附錄
基礎測繪條例
(2009年5月12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基礎測繪條例》答記者問
(2009年5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02年8月29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測繪工作的意見
(20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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