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理解
基本權即為一般所理解的人權,由於此種權力於憲法學上有其特殊的運作模式,故另外以憲法學上基本權之詮釋為內容介紹。
基本權的功能體系
在德文中,“Recht”一詞同時有“權利”和“法律”兩種意義,前者是指針對個人而言主觀上得以主張者,而後者則是指法規範的客觀存在,因此也衍生出了基本權的主觀與客觀面向。
傳統上對於基本權的論述著重在其作為向國家請求作為或不作為的面向,也就是前面所說的主觀面向,而認為基本權的功能僅有請求權的性質,稱為主觀公權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學說與實務界對於基本權功能的觀察,出於基本權價值內涵的保護,發展出基本權的客觀面向,也就是說基本權除了前述的主觀公權利外,還蘊含著客觀價值秩序的功能。也就是說,除了主觀面對抗國家侵害的功能以外,基本權更有其客觀的價值決定。
基本權利
主觀公權利
基本權作為一種主觀公權利,是基本權最初的理解已如前述,但是主觀公權利本身的內涵隨著時代亦有所變遷。最初基本權作為一種主觀公權利,其內涵在於賦予人民一個可以對抗國家侵害的基礎,也就是一般所謂的防禦功能,強調人民得援引基本權來防禦國家對其的侵害。之後由於福利國家的形成,基本權作為主觀面向的功能發展出請求國家提供給付或請求國家作為的權利。現代基本權主觀面向一般均認為包含了防禦功能和給付功能二種。
防禦功能
防禦功能是基本權最典型的功能,禁止國家對人民基本權的干預,即要求國家“不作為”的功能。若國家干預人民基本權,人民得請求法院宣告國家侵害其基本權的行為違憲。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如國家不當干預人民集會或結社,人民得援引該基本權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國家的干預行為違憲。
給付功能
與防禦功能不同,給付功能是請求國家“作為”的功能,也就是請求國家積極給付的功能。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基於此規定人民即享有“教育受益權”,得向國家請求提供國民教育。一般認為基本權的給付功能可分為三個子類型:程式性給付、資訊性給付和物質性給付。
程式性給付
程式性給付是在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一套制度,例如考試制度和選舉制度等,其也與正當法律程式條款的要求有關。
資訊性給付
資訊性給付也稱為“知的權利”,是指國家必須提供人民一定的資訊,同時須確保人民可以平等地接近使用國家資訊或媒體。而資訊性給付也有防禦功能和給付功能兩個面向,前者指針對已經散布或公開的資訊,國家不得任意限制人民接近使用;後者指人民得積極向國家請求提供特定資訊。中華民國的資訊性給付主要由《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落實。
物質性給付
物質性給付顧名思義,即請求國家提供物質上給付者,可分為分享權和給付請求權兩種。前者指人民得使用國家既存的設備或公共設施(例如圖書館、公園等),而後者則指人民得請求國家為一定的給付或補助,例如人民生活陷於困難時得請求國家給予救助。 由於給付請求權涉及國家資源的分配,須將此許可權交由專業度與民意基礎均較高的立法權,而屬於低度可司法性的範疇。
客觀價值秩序
基本權除了主觀面向外,德國學說與實務又發展出了基本權的客觀價值秩序面向,認為基本權本身含有特定的客觀價值決定,而這種客觀價值決定是國家和人民應該一同追尋與達成的目標。 而發展基本權客觀價值秩序的功能主要在於,當我們從基本權主觀面向探求基本權的客觀價值時,這樣的客觀價值將會放射至所有的法領域,進而成為國家以及人民應該共同遵守的價值秩序。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當人民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時得主張該基本權規定向法院請求宣告國家的侵害行為違憲,藉此導出言論自由基本權有“保護人民言論自由不受侵害”的客觀價值,進而將此“保護人民言論自由不受侵害”的客觀價值放射至所有的法領域後,不論國家(含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或一般人民均須遵守。 基本權的客觀價值秩序因此導出了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國家保護義務和制度性保障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