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意義 環境保護是中國的一項重大國策。在基本建設中做好這一工作,可有效地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平衡的破壞,有利於保護人民身體健康,造福於子孫後代,關係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發展。7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提出並規定,要把環境保護與建設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聯繫起來,把環境污染解決於經濟建設的過程之中,使經濟建設和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現、同步發展,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措施 中國對基本建設中的環境保護,主要措施是:①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考慮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縮小到最低限度。在現有的大城市和環境已經嚴重污染的地區,一般不新建、擴建大型的工業項目。在城鎮生活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和自然保護區等,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②興建企業必須充分注意資源、能源的綜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少的程度。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③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在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環境質量評價,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再編制項目的設計任務書。④項目的選址報告,應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批意見,進一步對環境進行論證,闡明選址方案對環境的影響。⑤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闡明環境保護設計依據;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處理工藝和達到的排放指標;防治污染設施的種類、構造和操作規範;綠化設計;環境措施概算等,以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批意見所規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⑥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時,必須相應將環境污染防治工程明確列出,其投資額必須有保證。⑦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周圍的環境,防止對自然環境造成不應有的破壞。竣工後,應當修整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周圍環境。在施工中,應當防止或減輕粉塵、噪聲、震動等對周圍生活居住區的污染和危害。⑧環保部門在建設項目施工、試運轉等過程中,可對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須有環境保護部門參加,對環境保護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進行檢查。環境保護設施沒有建成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予驗收,不準投產;強行投產的或變相投產造成環境污染的,要追究責任。⑨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如違背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規定,造成自然環境破壞、污染和其他公害,除承擔賠償責任外,環保部門可對其罰款,嚴重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