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社會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是指投資者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財政性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以外的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投資項目中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不論資金所占比例大小,仍按財政性投資項目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登記是指各級政府發展計畫部門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對投資者要求實施的國家鼓勵發展的一般競爭性基本建設項目及有關內容予以確認的行政許可行為,備案是指登記機關對項目信息進行收集管理的行為。實行登記備案的項目,不再按現行項目審批制度進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新開工審批,但以下項目仍然必須審批:
(一)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
(二)超過省審批許可權,需轉報國家審批的項目;
(三)涉及全省經濟戰略布局和事關國計民生、對社會發展影響顯著的重大項目;
(四)涉及公眾利益、國家實行控制、專營的項目,包括收費公路、水廠、電廠、電網、電信、污水、廢物處理廠等;
(五)房地產項目;
(六)影響生態環境的項目;
(七)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進行審批的其他項目。
需審批項目的詳細目錄,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省政府同意後公布。
第四條發展計畫部門是社會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管理部門。社會投資基建項目登記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全省投資項目登記備案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工作,並綜合全省投資項目信息,辦理估算總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的登記備案;地級以上市政府發展計畫部門(含順德)負責辦理1億元以下項目登記備案;縣級發展計畫部門許可權由各地級以上市結合本地情況自行確定,確定後書面報省計委備案。
在省批准享有自主審批權的各類開發區內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的投資計畫管理部門集中辦理項目登記備案手續,並將備案情況及時報送所在地級以上市政府發展計畫部門。
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根據全省基建投資項目情況,在省審批許可權內,制定全省投資項目產業目錄和省重大項目範圍、標準。
第五條登記備案工作,由項目發起單位填寫《廣東省社會投資基建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提出登記備案申請,並如實提供項目發起人及合作單位的法人證書及用於開展項目建設的資金來源說明等書面證明材料。
第六條登記備案管理部門對登記備案申請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查核,對資料齊全、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予以登記備案,並向申請單位發放《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證》(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證)。
第七條登記備案申請實行書面申請和網上申請兩種方式,由投資項目申請者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及各市縣發展計畫部門分別設立項目登記備案網址,並向全社會公布。
第八條對所有申報備案項目,登記備案管理部門應抓緊辦理、答覆。對資料齊全、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項目,予以即時辦理。對資料不齊或存在疑義的項目,在三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書面答覆,列出需補充的資料清單。對不同意登記備案的項目,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否決意見書,並明確列出否決意見的政策法規依據。
第九條登記備案管理部門對登記備案項目承擔監督責任,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不具備登記備案條件的項目,可以不予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項目發起人採取欺騙、虛報等方式進行登記備案的,可以取消項目登記備案證。
第十條登記備案管理部門應在規定的許可權內開展登記備案工作,不得無故拒絕和拖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故意拖延辦理登記備案的責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各級發展計畫部門,要設定和公布投訴電話,受理關於項目登記備案工作的投訴。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登記備案變更、撤銷或註銷手續。項目的規模、內容、投資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要及時到項目登記備案管理部門辦理調整更改手續,更換登記備案證。登記備案後二年內無法開工的項目,應到原發證部門辦理登記備案證撤銷或延期手續。
第十二條登記備案證作為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建設許可、環境保護、房管、工商登記等部門辦理社會投資基建項目有關手續的依據之一。除法律、法規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對沒有登記備案證的社會投資基建項目,國土、規劃、建設、房管、環保、工商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未按規定進行登記備案而自行開工或不按規定辦理有關項目延期、撤銷手續的,經查實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省、市、縣發展計畫部門統一建立和管理全省基建投資項目登記備案信息系統。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統一要求,支持信息系統建設及工作開展所需經費。
第十四條各級發展計畫部門應加強對基建投資項目備案情況的動態監測,要按季分析登記備案項目總規模和產業布局等變化趨勢,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並在國家保密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發展計畫部門應及時將項目登記備案情況通報國土、規劃、工商、房產、統計、建設、環保等部門,有關單位也要將登記備案項目業務辦理情況及時抄送項目登記備案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