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號
《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已經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
省長 張高麗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簡化基本建設項目辦理程式,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登記備
案,是指對由企業自主決策、使用自有資金、商業銀行貸款或者通過市場融資投資建設的競爭性項目,取消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並以項目登記備案證明取代項目審批檔案的制度。
第三條除下列項目仍按照基本建設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外,
其他項目一律實行登記備案:
(一)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
(二)基礎設施和自然壟斷性行業的項目;
(三)政府投資的項目;
(四)機關和事業單位建設的項目;
(五)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六)國家和省規定必須進行審批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縣以上發展計畫部門負責項目登記備案工作;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以上發展計畫部門應當加強登記備案項目的監督檢查,做好項目信息的匯總、分析和公布,正確引導投資方向,為社會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六條項目登記備案實行分級辦理。省屬項目和總投資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省發展計畫部門負責辦理;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發展計畫部門負責辦理。
項目總投資限額由省發展計畫部門確定。
第七條申請項目登記備案的企業,在做出投資決策後,應當向發展計畫部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和項目登記備案申請等資料;新增建設用地的,還應當提交用地預審檔案。
提交的資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八條發展計畫部門應當對申請登記備案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土地和資源利用的規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發展計畫部門自收到登記備案相關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前條規定的項目予以登記備案,並出具登記備案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不予登記備案,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發展計畫部門出具的登記備案證明與批覆的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具有同等效力,企業可憑登記備案證明辦理用地、規劃、建設、消防等手續。對應當實行登記備案而未依法登記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取得登記備案證明後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或者1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必須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原登記備案證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項目發生重大變更:
(一) 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的;
(四)新增用地面積超出原備案面積的;
(五)總投資額超出原備案數額30%以上的;
(六)變更建設方案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十三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展計畫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辦理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登記備案證明的。
具有第(三)項情形的,發展計畫部門應當及時收回登記備案證明,並告知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發展計畫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出具登記備案證明的;
(二)對符合規定的項目,拖延、拒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為未取得登記備案證明的項目辦理用地、規劃、建設、消防等相關手續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